随着校园招聘季来袭,为帮助学生防范求职就业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学生求职就业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2023年12月22日上午,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党建中心联合法学院23级研究生第一党支部、上海大学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上海大学法学院职导有法生涯工作室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办“以法为舟,启航职涯——求职就业法律宣讲”活动,上海大学理学院研究生党建中心、上海大学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研究生党建中心和上海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党建中心组织上海大学理学院、计算机工程与科学学院和社会学院的学生聆听了本次讲座。
讲座由上海大学法学院23级研究生第一党支部书记、上海大学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员张书宁同学担任主讲人。宣讲过程中,张书宁结合大学生求职就业各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大家详细讲解了求职就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首先,张书宁以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切入,指出目前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劳动合同纠纷数量大”“签订劳动合同时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出现法律问题维权成本较高”等特点。
其次,她介绍了与大学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对一些专业法律术语进行释明,解释了“三方协议”的概念、“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以及offer的法律效力,并且就大学生签订合同时的注意点进行强调,主要包括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必备要件是否齐全,有无存在“空白合同”或“霸王条款”等内容,提醒同学们要学会识别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树立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随后,张书宁指出求职者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关注“社会保险条款”“用人单位名称条款”“薪酬待遇”“工作时间”等必备条款是否具备,以及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在求职过程中也应当坚守诚信原则,简历内容真实不造假,否则后续也会陷入风险。在求职时要正确识别风险点,对关键证据进行保留,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地方就业主管部门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最后,在自由提问环节,有同学提问“如何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张书宁给出应当结合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齐全,是否有签字或指印,是否具备欺诈、胁迫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综合判断。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海大学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也为前来聆听讲座的同学制作了《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手册》,为大学生求职就业提供全面的法律指导和帮助。(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手册)
本次讲座丰富了同学们的求职就业法律知识,有利于提升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防范风险,以法律作为武器维权。
图文:高越、杜慧敏、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