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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49期:从微观与巨观的犯罪学观点分析恐怖主义犯罪

创建时间:  2019/12/0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2月2日上午10点,上海大学法学院泮池法学论坛第49期讲座在法学院5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台湾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系主任与所长许华孚教授,讲座主题为“从微观与巨观的犯罪学观点分析恐怖主义犯罪”。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文学国担任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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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文学国教授

首先,许华孚教授从犯罪学的角度切入,分析了恐怖主义的相关理论发展。许教授提到,恐怖主义是严重侵犯人权、扰乱国际秩序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国际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的各种基础理论试图为恐怖主义活动的产生解释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挫折攻击论、实力理论、副文化理论及文化冲突论、冲突功能理论、自恋攻击理论以及心理动力理论。

主讲人许华孚教授

其次,在简单介绍了恐怖主义的相关理论后,许华孚教授从微观与巨观的两个角度对恐怖主义的成因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就微观层面而言,许教授运用了Bandura教授的观点,他指出恐怖分子是透过认知重建工作来正当化他们的恐怖活动,并且恐怖组织在发展动机的工作上,通常采用脱离措施来减轻甚至摆脱内心的罪恶感,例如去人性化、责任转移以及责任分散等。而从巨观层面来看,许教授认为某些特定文化会促成恐怖团体的成形,恐怖团体往往具有以下三种特性:贬抑文化、对不公平对待现象的心理认同、恐怖组织内部的阶级性。

接着,许华孚教授强调,恐怖主义活动与恐怖犯罪并非同一的概念,其相互之间存在诸多差异。恐怖主义活动是指具有宗教或政治极端意念与狂热的团体,针对特定的物件,以恐怖暴力的手段,陷个人、团体、社会、政府或国家于恐怖惊骇的情境,以遂行其政治、社会、宗教、经济、信念的目的。而恐怖犯罪则为单独的犯罪者采取暴力、攻击、胁迫、恐吓等方式要挟他人或政府,使其引起财物损失,造成心理恐惧或不安感,以达到犯罪者所预期实现的愿望。恐怖主义活动与恐怖犯罪在主体特性、动机、伤害性程度、伤害对象、时间特性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区别。

讲座现场

最后,许华孚教授还对台湾地区近年来发生的炸弹案件做了简要分析,并在恐怖主义活动及恐怖犯罪层面上,对台湾地区现阶段与未来法律发展提出了建议。他认为台湾地区现阶段法律足以应付现有恐怖犯罪,若未来因相关外在因素激化,导致恐怖主义活动盛行,则须考虑导入敌人刑法的概念进行重新规范。

本次讲座中,许华孚教授用深入浅出的话语从微观、巨观以及犯罪学角度对恐怖主义犯罪做了一个完整的阐述,有利于促进两岸之间的法律与文化交流,也拓宽了在座同学认识法律的视野与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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