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席会议的领导有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政府侨办主任王珏,上海东亚研究所所长、著名台湾问题专家章念驰,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来自法学、政治学、经济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港区政协委员二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围绕三个主题: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有关决定出台的现实意义、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有关决定实施面临的挑战、落实“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有关决定”的对策与建议。有十一位专家学者作了专题发言,并进行了互动交流。
我校法学院李建勇教授作了专题发言。他在谈到国安法香港版立法的背景时指出:回顾香港回归二十多年后,我们在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经验教训值得总结。一是香港基本法配套立法没有及时跟上,港人依法治港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2019年香港的百万人的和平、理性和非暴力的游行示威最后发展到暴乱失控,出现了打砸抢等严重暴力行为,这是香港的小气候与国际的大气候的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要依法治国治港,弥补法律体系的不足,以法制暴,因此国安法香港版是迫不得已的立法,是非常必要及时的;二是回归后对香港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不够,特别是对国家的历史、对一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教育不够,许多青年人对一国之下的两制如何和谐共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对国际上各种势力渗透的风险性认识和预防不够。犹如国家通过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为台独势力划出了一条红线一样,国安法香港版也是为香港分裂势力和破坏一国两制的势力划出的一条红线。全国人大为此立法有法理依据,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维护本国领土完整、防止分裂国家的立法实践,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基本法23条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通过,而香港的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的一部分,从国家安全层面看,全国人大完全可以制定涵盖香港安全的国家安全法。这也是维护一国两制长治久安的根本需要,是我国宪法-基本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
第二,国安法香港版通过后将会面临的挑战。一是部分港人移民会增多(暂时现象),在1996年临近香港回归中国时期,有不少香港人出于对一国两制的误解和担心,大量低价抛售房产,移民加拿大、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到2002年以后,发现一国两制在香港平稳过度,又有不少港人大举回迁香港,导致香港房价暴增。所以移民可能增多只是暂时现象;二是可能会有一定规模的港人游行示威,需要加以说明和疏导;三是美国等国家可能会宣布取消香港特殊经贸地位。
第三,应对措施和对策。我们必须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中央权力的放与收的关系。作为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取得的权力来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划分中,剩余权力归属中央。但是中央权力的放与收都要有法定程序,不能说收就收,说放就放。比如中央释法曾引起不少港人的担心,会不会把香港特区的权力随时收紧?或收回?因此中央释法也要有法定程序,释法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都没有释法权力,党的意志也要通过全国人大代表的表决才能变成国家的意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我国的《释法法》,规定释法的前提条件、释法的主体和事项,释法的程序和效力等。二是要处理好一般言论自由和游行示威与打砸抢暴乱行为和分裂国家的行为,保证港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正常行驶。邓小平先生曾说过,回归后的香港,如果有人要骂共产党,骂我们政府,我们要允许他们骂,但是如果变成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我们必须出手。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涉及到国家安全、祖国尊严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三是要衔接好国安法香港版与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国安法香港版要有具体实施条例,我国宪法涉及到国安法的有第51条,公民(当然包括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在行驶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我国宪法第52条规定,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第54条规定,公民行驶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祖国安全。国安法香港版的制定具有宪法的法源基础。但也有不少港民担心,这次国安法香港版通过,会不会秋后算账?会不会收回香港法院的司法终审权?我认为这次通过的国安法也应该是法不既往。法不既往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指标。我们要继续确保香港基本法中确立的香港司法终审权,以后针对在香港发生的违反国安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案件,仍然应由香港法院依法终审,这也是香港基本法的要求。至于是不是要加大发展深圳和大港区,把香港与大港湾区融入为一体,降低美国与香港可能脱钩带来的风险,其可行性可以作进一步研究。
总之国安法香港版的制定和实施是在维护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前提下,保证一国下的两制能够长期和平共处和繁荣稳定的发展。
本次座谈会由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东亚研究所研究员徐静琳主持。徐静琳教授在总结时指出,这次研讨会开得很及时,与会者的发言有深度、有观点、有思路,也有对策。香港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坚定不移地坚持贯彻“一国两制”的既定方针,港版国安法就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法治保障。
会议照片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