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海大学法学院“泮池法学论坛”第136讲在上海大学法学院304会议室成功举办。韩国法学会副会长、《圆光法学》主编尹相民教授、韩国税法学会理事、圆光大学法学研究所所长尹显锡教授应邀到我院作了题为“韩国关于扩大董事义务的最新讨论”、“韩国关于背信罪的最新论议”的主题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教授、赵辉副教授主持,崔文玉教授同时担任翻译。上海大学法学院李瑞副教授、颜士鹏副教授、潘传表副教授以及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林雨佳老师等担任与谈人。法学院40余名研究生、本科生参与了讲座。
崔文玉教授对尹相民、尹显锡两位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两位教授本次讲座的主题聚焦,并对他们15年以来一如既往地支持上海大学法学院的交流发展表示衷心地感谢。尹相民、尹显锡两位教授表示,在韩国,学术讲座难以有如此多的老师同学参会,非常感谢各位老师同学们的到来支持。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开始。
尹显锡教授首先作题为“韩国关于扩大董事义务的最新讨论”的演讲。他指出,近期在韩国,将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对象从现有的“公司”扩大到“公司及股东”的商法修改草案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意味着法律要求董事不仅要保护公司利益,还需要注重保护股东利益。然而,该草案受到了韩国企业界的强烈反对,认为这会给公司的经营带来混乱、削弱董事的决策能力并加剧法律体系的混乱。他认为,这实际上是关于扩大董事忠实义务必要性的争论。并表示,为了审视该“资本市场法”草案修改的必要性,首先需要引入相关案例予以介绍。
随后,他分别介绍了“三星爱宝乐园可转换债权事件”、“LG化学分拆LG新能源子公司上市事件”以及“美国并购(M&A)相关股东代表诉讼事件”三个案例,揭露了当前韩国司法理论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争议。包括忠实义务的局限性、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物的分立与资本市场监管不足以及企业治理结构透明性不足等问题。接着,他进一步总结出这些问题带给韩国司法理论实务届的一些启示。如需要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范围、加强小股东保护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以及推动提高企业透明度和制度性变革。在此基础上,尹显锡教授进一步分析扩大商法中董事义务的必要性。包含强化小股东保护活跃资本市场、接轨ESG全球化趋势、防止利益冲突以及促进公司长期经营等。
同时,尹显锡教授亦强调了商法中扩大董事义务后面临的实际问题。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萎缩、反向强化大股东中心主义治理结构以及增加经济成本降低经营效率等问题。继而,他总结介绍了韩国《资本市场法》草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设立的解决办法。包括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重大交易情形下编制披露项目合理意见书、物的分立时为母公司普通股东提供20%优先配股权等方式来平衡保护一般股东权利与兼顾公司经营决策效率。最后,他表示,为了最终得出保护股东和改善企业经营治理结构的最佳方案,今后还需对其进行持续的讨论和审查。
尹相民教授随后作了“韩国关于背信罪的最新论议“的主题分享。他首先详细梳理了韩国法律中关于背信罪的相关规定。包含刑法第355、356条的侵占背信与业务侵占背信、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多种罪行(欺诈、渎职、侵占)加重处罚以及商法第622条规定的发起人、董事等高管的特别背信罪等。
紧接着,他对“背信罪”的本质进行了相应的学说剖析。一方面,从保护法益和保护程度方面来说,背信罪的认定存在“侵害犯说”和“危险犯说”。侵害犯说强调实际损害发生时才构成“背信罪”;危险犯说则认为行为对财产关系造成危险状态即构成“背信罪”。另一方面,从“背信罪”与“贪污罪”的关系来看,“权限滥用说”认为“背信罪”是对法律代理权的滥用行为;“背信说”则主张“背信罪”的本质是对本人信任关系的违背。尹相民教授认为,“背信罪”与“贪污罪”尽管在本质上都涉及对信任关系的违背,但在行为对象上,前者主要涉及财产利益,而后者侧重于财物本身,两者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继而,尹相民教授又介绍了韩国关于“背信罪”的存废争论。包括“背信罪废除论”与“背信罪存续论”及其各自的观点理由。随后,尹相民教授又基于韩国“背信罪”规定的溯源与特点,介绍了韩国“背信罪”受德日刑法“背信罪”的历史影响以及其与德日刑法“背信罪”在主体、性质等方面的不同。并表示,在解释适用韩国“背信罪”时,不能简单照搬德日刑法理论,而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探索。接着,尹相民教授点出了韩国“背信罪”法律条文存在的构成要件不够明确、损害范围不够不清晰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他认为,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对“背信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最后,尹相民教授表示,尽管韩国“背信罪”在实践中存在上述问题,但基于韩国当前的企业运营现实,“背信罪”仍然有必要予以保留。
讲座与谈环节由赵辉副教授主持。他首先对两位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诚挚地感谢,并向尹相民教授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是如韩国废除背信罪,之后的救济途径又将如何,是否仅以商法中的规定予以规制?其二是背信罪在韩国是被定义为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如认定为抽象危险案犯是否会扩大处罚范围?尹相民教授针对以上问题作出回复。他认为,关于废除背信罪的救济途径,韩国最近有一个刑法民法化观点的提出,即以民法中规定的一般背信罪予以回应。并基于处理他人事务中“他人”概念的不同,判决处以事务管理罪或业务管理罪。同时他认为,囿于刑法的未遂罪规定,为了在认定既遂的情况下不过分扩大处罚范围,韩国司法实践将“危险犯”限定为“具体危险犯”。
颜士鹏副教授就董事义务扩大到股东后,如何处理大小股东利益分化以及如何界定商法中与刑法中背信罪的定罪界限等问题向尹显锡教授进行提问。尹显锡教授认为,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实际运行中主要体现控股股东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中小普通股东给与特殊权利(如优先配股权)予以平衡。对于商法中与刑法中背信罪的定罪界限,他认为,由于韩国法律的“独占起诉主义”制度,这实际上并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是由检察机关的实际操作决定。
李瑞副教授认为两位教授的精彩演讲为其研究背信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她结合法理学研究视角谈了自己对忠实义务的看法。即当前韩国商法与中国的公司法对于董事忠实义务都进行了扩大,但如何认识其背后的法理学基础,值得讨论。她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关乎董事授信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利益平衡问题。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了扩大董事的权利,相应地,董事的义务也需要扩大,也就催生了董事忠实义务的扩大。尹相民教授认为目前对于董事义务的扩大,更多出于大股东对于债权人、社会等第三方主体利益的责任承担不够的考量而予以加重。
潘传表副教授表示听完两位教授的精彩演讲后深受启发。同时,他也向尹显锡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其一是当下将董事忠实义务从“公司”扩大到“公司及全体股东”等各方主体,是否会导致忠实义务的对象过多,反而导致目的的落空?其二是一个公司的良好经营往往需要少数人的带领,因为少数高管的看法往往更有远见,中小股东由于先天条件的不足导致的短视反而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因此应当如何平衡公司的长远发展与中小股东决策公平的矛盾?尹显锡教授认为,忠实义务主体的增加确实有导致目的落空的可能性。但就目前修改草案的设定来看,并非给予中小股东在重大决策中的重大反对或同意权,而是给予其在公司中的20%的优先配股权来平衡利益。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并不意味完全的决策平等,而是给予中小股东一个制度性的保障,防止利益全部流向大股东。并且,该适用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
林雨佳老师对两位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并感谢崔文玉教授的邀请和赵辉副教授提供的发言机会。她提出,当前中国法律虽未直接规定背信罪。但与背信罪相关的条文也将保护范围从仅仅保护国有企业扩大到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她请教尹相民教授在韩国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基于主体、行为、对象的不同而对背信罪的处罚予以区分?尹相民教授解释道,在韩国背信罪相关行为的认定平等对待所有企业,而非仅保护国有企业。但就背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基于身份、业务的不同会构成加重处罚的情形,其余则为普通适用。
在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分别就董事决策的局限性、中小股东基于短视利益阻碍公司行使ESG治理、韩国背信罪的主体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提问。尹相民、尹显锡两位教授分别作了充分地解答,同学们对两位教授的精彩讲座与解答表示真诚地感谢。
讲座最后,崔文玉教授对本场讲座作了总结,并对尹相民教授和尹显锡教授的精彩报告和解答以及与会各位嘉宾老师的独到点评表示感谢。至此,讲座在阵阵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会后,两位教授同与会各位嘉宾老师以及同学们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