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途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潜能,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根据教学一览的要求,结合我院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法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在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实践、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科研项目及学术论文等方面获得符合规定的成果,经学院及教务处审定批准后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二条自2016级开始每位本科学生取得 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方可拥有毕业资格。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在上海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中以“创新创业实践”课程名对应记载学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联合大作业、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学科竞赛获得校级(含)以上奖项并未抵充过学分,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四条学生主持或者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上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出版专业著作;在学术论坛、会议上提交论文并发言或学术论文被收录会议论文集并未抵充过学分,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五条关于创业类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参考上海大学学生手册中《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六条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组织或参与院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创新实践活动,累计半周时间,并未抵充过学分,可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七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以学年为周期,按项目类别认定,不同项目不交叉重复认定。
第八条法学院每学年定期发布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通知。凡符合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条件者,填写《法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支撑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法学院将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审核学生申报的材料,经学院审核认定后统一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学生填写的创新创业实践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认定标准及要求见附表1、附表2,附表1、附表2中未能覆盖的项目且学生认为符合创新创业实践要求,可向学院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起执行,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解释。如与学校教务处相关规定抵触,以学校教务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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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项材料所列人员名单为准(项目负责人及限5位项目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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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上海大学学生手册《上海大学在校学生自主创业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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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发表以样刊为准,有正式出版刊物,提供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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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校外各类学术会议、论坛提交论文并发言或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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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大作业( )2.大学生创新项目( )3学科竞赛获奖( )4.学术科研( )5创业实践( )6.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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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地描述创新创业成果,注明符合的相关条款,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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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生在夏季学期第一周提交申请,学生申请时请同时携带证明材料原件(检验)和复印件交至辅导员。学院按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确定学分,审批后学院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