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

创建时间:  2022/05/09  杨晓彤   浏览次数:   返回

(2015年5月8日,法学院第九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一、为做好法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根据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法学院本科生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优秀毕业生分为“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秀毕业生)。其中,市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校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大学颁发,获奖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三、法学院每年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党政领导、毕业班辅导员、团委负责人、本科生教学秘书、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单数。其中,党委书记任主任,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协调评选具体工作。

四、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由应届毕业生填写《候选人申报表》(详见附件1)自行就高申报(注:未被推荐为市优秀毕业生的候选人视为同时申报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除符合《通知》及法学院规定的全部条件外,截至评选时在校期间全部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以成绩大表为准且不四舍五入):申报市优秀毕业生的不低于3.4,申报校优秀毕业生的不低于3.2;同时不具有评审委员会认为不适合向上级组织推荐为优秀毕业生的情形。

注:《通知》所指的校级荣誉称号包括“上海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百名优秀团员、十佳团支部书记、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颁奖单位为“上海大学”的荣誉称号以及“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社区学生标兵”等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荣誉称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多于应评名额时,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评分,按评分高低依次取足至应评名额(评分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但是,涉及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名额最末一名或几名的候选人之间评分差不超过3分(含3分)时,可以组织相关候选人中的全部或部分参加评审答辩会,评审答辩会的程序和办法详见附件2。

六、评分标准:

(一)特殊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上海大学校长奖学金:6分/次;

2.上海大学光华奖学金:2分/次;

注: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不计分。

(二)上海大学教育奖学金、艺术类专特长奖学金、教育类专特长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4分/次;

2.一等奖学金:3分/次;

3.二等奖学金:2分/次;

4.单项奖学金:0.5分/次,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注:上海大学各类新生奖学金不计分。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合格分数线:3分;

2.特定考生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2分。

(四)党建综合

1.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党支部书记:4分/次;

2.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党员:3分/次。

注:上海大学党校各类培训班优秀学员不计分。

(五)团建综合

1.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团支部书记:4分/次;

2.上海大学优秀学生、百名优秀团员:3分/次。

注:上海大学团校各类培训班优秀学员不计分。

(六)暑期社会实践

1.上海市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4分/次;

2.上海大学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1.5分/次。

(七)社区

1.上海大学社区学生标兵:3分/次;

2.上海大学社区学生优秀个人(先进个人):1.5分/次;

3.上海大学社区学生积极分子:0.5分/次。

注:上海大学社区十佳寝室:1分/次,其他各类特色寝室不计分。

(八)军训

1.上海大学军训优秀导生标兵:1.5分/次;

2.上海大学军训优秀导生:1分/次。

注:上海大学军训优秀学员不计分。

(九)志愿者、献血及义工服务

1.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志愿者:4分/次;

2.上海大学无偿献血爱心金奖:4分,银奖:3分,铜奖:2分,参加无偿献血累计两次:1分,一次:0.5分;

3.上海大学优秀学生记者、“自强之星”、“义工之星”,铁路上海站优秀志愿者:1.5分/次;

4.其他校级优秀志愿者,经评审委员会认定:1分/次,累计不超过3分。

(十)比赛

1.市级以上(含市级)综合性比赛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名):6分/次,二等奖(第二名):4分/次,三等奖(第三名):2分/次;

2.华东地区、长三角地区高校法学院系辩论赛、模拟法庭大赛、案例分析大赛等(主力队员,需法学院出具证明),上海大学“新航星杯”辩论赛(主力队员,需法学院出具证明)、演讲比赛,上海大学本科生学术论坛:一等奖(第一名):3分/次,二等奖(第二名):2分/次,三等奖(第三名):1分/次(注:“最佳辩手”、“优秀辩手”等不计分);

3.校级以上(含校级)运动会、体育比赛(上海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或体育学院出具证明,集体项目由体育学院或法学院出具证明为主力队员)、文艺比赛:第一名:2分/次,第二名1.5分,第三名:1分/次,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4.其他校级以上(含校级)比赛,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比照本款第2、3项的规定执行。

(十一)集体

1. “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获奖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特等奖:4分/次,一等奖、二等奖:3分/次,三等奖、优胜奖或上海市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优秀项目奖:2分/次,第二参与人、第三参与人折半计算;上海大学暑期(寒假)社会实践最佳项目奖、优秀项目奖的主要负责人:1分/次,负责人(最多两名):0.5分/次;

2.上海大学优秀学生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2分/次,党支部委员:1分/次(注:根据荣誉获得当年度的实际任职名单确定,下同);

3.上海大学先进集体、卓越班级的团支部书记、班长:2分/次,班委成员:1分/次,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4.上海大学活力团支部的团支部书记:1分/次,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5.上海大学十佳社团、五星级社团的社长:2分/次,副社长(最多两名):1分/次,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6.上海大学十佳志愿者团队的主要负责人:2分/次,负责人(最多两名):1分/次,本项累计不超过3分。

(十二)其他

1.其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个人荣誉,综合性:6分/次,单项性:4分/次;

2.其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校级个人荣誉,区别综合性、单项性类别,比照本条各款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校级以上(含校级)集体荣誉和竞赛、比赛获奖,根据其在所属集体、团队中的贡献度,区别市级以上(含市级)、校级和综合性、单项性类别,比照本条各款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院级个人荣誉或集体荣誉、比赛获奖,区别综合性、单项性类别并根据其在所属集体、团队中的贡献度,比照本条各款校级个人荣誉或集体荣誉的相关规定折半计算;

5.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的,法学院以上单位(含法学院)认定有其他突出表现以及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支教、担任志愿者和就业的,由评审委员会酌情加1—4分。

七、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应通过法学院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通过毕业班辅导员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本人署名),由评审委员会分别情况作出相应答复。

八、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同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本实施细则需要部分修订的,提出修订方案并交法学院学生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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