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下午两点,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范健教授做客泮池法学论坛,在上海大学法学院大楼404室为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制度的展望”讲座。讲座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教授主持。

范健老师的讲座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讲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制度展望,第一是中国商事法律立法体系,第二是中国商事法律司法体系,第三是商的历史演变与商法制度的时代贡献,第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的历史贡献。
关于第一个方面的内容,范健老师首先把商法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整体上的讲解,然后又从商法的部门法体系进行拆分讲解,分别讲解了公司法与非公司企业法、商业银行与支付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法、破产法以及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电子商务法等。
关于第二个方面的内容,范健老师讲到,中国商事司法体系,主要是商事争议解决的机构,我们国家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主要有这样几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商事案件审判的各个厅。第二个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要是中国的涉外商事纠纷,在它之下组建了商事仲裁庭。第三个是司法部法制司,组建了国内整个城市的仲裁庭,这是我们国家解决商事争议的三大机构。
关于第三个方面的内容,范健老师首先讲到贸易的早期主要是实物,中国古代对待贸易的态度,中国在历史上对待商人的态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一些小的差异,但是整体上中国是重农抑商的。然后范健老师从夏商周时期的商法发展开始,沿着朝代的脉络一直讲到了今天,最后范健老师又详细的介绍了欧美国家商法的起因、发展以及特点。
关于第四个方面的内容,范健老师讲到在邓小平同志领导我们进行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分配制度让社会没有了竞争,但是在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所提出的这样一种理论和实践是完全超出了马克思当年所提出的一些界定,没有按照传统的马克思教条的东西去做,最后拯救了中国。随后范健老师讲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之一是肯定商事、肯定商法,突破了传统国家的理论。最后范健老师举了一个他在雅加达大学发表演讲期间的一个例子来为我们讲解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和西方国家的区别和我们国家法律的特点。
在讲完这些内容之后,就到了提问环节,沈航同学问道:“您刚刚也提到了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商事发展比较早,而且他们的商事法律相对完善一点。他们商事采取法律监管的方式,我们国家更多表现为行政监管,在我国商事领域行政监管最大的弊端或者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或者随着我国以后商事立法的完善,我们国家是否以后也会出现法律监管为主的形式呢?还是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相结合?”
对于这个问题,范健老师认为长期行政监管的结果就会大大削弱商业创新的能力,但是如果抛开行政监管,完全法律监管,我们中国的法制水平还差得很远。中国的未来需要走向法制,但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范健老师在讲座中间穿插了大量的案例,使同学们更加清晰的了解到了我国商法制度的由来以及特点,相信同学在这次讲座之后可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