泮池法学论坛第13期:《防卫型刑事案件辩护》

创建时间:  2019/05/17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月17日晚六点,泮池法学论坛第十三期——“防卫型刑事案件辩护”讲座在上海大学CJ教学楼104室举行。为我们带来此次讲座的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专业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立俭律师。此次讲座由我院郑飞副教授主持。

黄律师从自身经历说起,跟我们谈到自己之所以会选择成为一名刑辩律师与他内心的“律师梦”密不可分。紧接着,黄律师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切入此次讲座的主题。防卫型刑事案件的辩护主要有三种情形:一般性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正当防卫,它是围绕着《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条款展开的。在这三种情形中,最为常见的是第二种“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以上三类情形,黄律师分别选择了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相对应的三篇做了详细介绍。

第一个案例为“陈某正当防卫案”。这个案件的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关键点则是“防卫措施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经过一番分析,我们了解到尽管陈某造成了三人重伤,但由于其遭到九个人的严重的暴力手段,因此陈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个案例为“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这个案例主要是由于民间矛盾引起的。报告人朱凤山在一审时被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处15年刑罚。经辩护人上诉,二审时改为防卫性质。但是最终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最终,朱某改判为7年有期徒刑。

第三个案例,黄律师谈到了“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对于此案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最高检的意见是:“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之后,黄律师又与我们分享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无限防卫案件。简要概之案件内容,死者赵芳国先对被告冯景峰的家庭以及住宅等进行骚扰,在一月五号晚上,死者携带大量凶器前往被告家中,对被告进行施暴,被告在情急之下(且由于死者之前行为导致被告被帽子遮住视线)进行反击,最终造成死者身亡。针对此案件,黄律师说到,首先分析死者的行为,概括的说是死者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并且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接着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与意志,在事件发生的短短20秒时间内,被告的行为更多的是处于本能,而非主观意志。

讲完上面几个案例之后,黄律师与现场的听众进行了互动,不少同学积极提问,黄律师都一一作了回答。最后,郑飞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

此次讲座以案例为核心,在黄立俭律师的精彩讲述下,大家都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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