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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44期:中国环境法制40年与环境法方法论更新

创建时间:  2019/12/0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1月28日晚18点,上海大学法学院泮池法学论坛第44期在法学院4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讲座主题为“中国环境法制40年与环境法方法论更新”。上海大学法学院颜士鹏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上海大学法学院颜士鹏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张璐教授从引言入手,在环境管理体制的建设、立法机构建设方面、学科与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司法实践、立法数量五个方面来概括阐述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并从主流法学期刊发表数量这一重要指标引出环境法论文刊文占期刊刊文总数百分比低,外界对其质疑声大的现状。

主讲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

其次,张璐教授介绍到,环境法学是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外部因素所导致的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的后进,以及诸多内在因素而引发的环境法学自身法学内涵的逐渐削减是其被疏离的两个主要原因。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并进”到“后进”再到削减的这一过程。1979年国家就有两部环境立法,可以说环境法不仅与其他法“并进”,甚至是“先进”,但是这一势头并未保持,在现代中国社会发展中,呈现出落后的态势。

接着,张璐教授从“外因”与“内因”两个方面对环境法发展的阻碍进行具体分析:从外因上看,“知识外源型的研究范式”——环境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学领域所面临的局面完全不同,大多传统法学发展源远流长,学术资源的沉淀与积累丰厚,引入“外源型”知识资源得心应手。但环境法的发展至今最多不过100年,外源型学术资源严重匮乏导致后发乏力,逐渐由“并进”沦为“后进”;从内因上看,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泛技术化与环境法实践的行政管理化是其内在法学性消减的主要诱因:立法论上的泛技术使如何实现法学要素与环境保护要素进行逻辑上的有效衔接变得困难,法学概念(如:损害)的准确性,环境技术概念(如:环境、生态)的多元性易导致法学混乱;环境法实践的行政管理化使行政管理这一外在因素成为环境法的主旋律,难以承载环境法的利益构成,使环境法体系内应有的法学内涵受到阻碍,行政管理因素的扩张实际为环境法法学因素内涵缩减的过程。

讲座现场

最后,针对环境法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张璐教授认为应当从利益角度切入,探讨环境法利益。不仅要分清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利益两者的区别,而且必须认清环境法上的利益主体,即环境法上的利益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外,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同样也是环境法上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环境法上的利益也应两步走,把握环境法独立构建与传统法律部门自身的“生态化”倾向的有效对接这一外部协调与环境法对传统法学资源的传承发展,完善利益冲突与差异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这一内部协调,是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之途的关键。张璐教授还提出,环境法的司法专门化是环境法摆脱政策束缚的重要途径。

现场同学就中国对环境保护的实践活动与重视程度、解决环境法发展阻碍为什么从利益角度着手等问题积极提问,张璐教授耐心为其一一解答。

本次讲座中,张璐教授从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态势出发,着眼于当前环境法其法学内涵的削减与外界的质疑,提出了从环境法利益出发为主要手段的解决方法,加深了同学们对环境法现状的把握。在座同学受益良多,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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