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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办法

创建时间:  2022/09/23  杨晓彤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上海大学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法学院情况,特制定本学院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办法,具体如下:

一、接收专业

2023年法学院接收的推免生培养类别为学术型硕士及专业型硕士,具体如下:

(1)030100法学

研究方向:01.法学理论0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刑法学04.民商法学(包含知识产权,可接收本科为理工科专业的学生)05.诉讼法学06.经济法学07.国际法学(包含调解与仲裁)

(2)035101法律硕士(非法学)(仅限于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

(3)035102法律硕士(法学)(仅限于本科为法学专业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取得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生。以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和教育部备案的申请无效。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未受过任何处分。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上海大学规定的体检要求。

5.具有较强的科研潜力、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6.专业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排名均在本专业名列前茅者优先考虑。

三、申请及接收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推免生可在上海大学接收推免生预报名系统(网址:https://gmis.shu.edu.cn/php/bm/)进行推免生预报名。未进行预报名的同学也可登陆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正式报名(9月28日起,具体时间以教育部通知为准)。

2.经审核后,学院将择优确定复试名单,并发出复试通知(学院根据报名情况组织分批复试)。

3.收到复试通知的申请者须按要求参加复试。招生工作小组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根据推免生选拔的综合成绩,结合其在校学习情况、科研创新潜质等业务素质、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每学期均注册的学生证原件(扫描件);

(2)《上海大学2023年推免生招生考生诚信复试承诺书》;

(3)对申请有参考价值的其他材料,如个人简介、本科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校级以上获奖证书等。

4.未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正式报名的拟录取推免生必须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开放期间,选报相应的志愿,完成正式报名等相关手续。

5.学院将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tm)内向拟录取推免生发出正式待录取通知(以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上发出的待录取通知为准,并在收到后及时答复确认,逾期则视为主动放弃)。凡接受待录取的考生将上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最终录取名单将上报上海市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核。

四、复试安排

1.法学院成立2023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及统招研究生招生的各项工作。

2.根据推免生报名情况,成立一个或若干个推免生复试工作小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导师组成,并设立组长一名),复试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3.推免生复试形式原则上推荐网络远程面试(腾讯会议),具体设备及环境要求、注意事项详见《2023年上海大学推免生招生远程网络复试考生须知》(https://yjszs.shu.edu.cn/info/1004/5778.htm)。

4.推免生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5.复试由英语能力测试(30分)和专业综合能力测试(70分)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重点考察学生的外语能力、专业知识、科研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依据面试成绩择优录取,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其他事项

1.获得我校拟录取资格的考生,须保持“推免服务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畅通。如因关机、停机等而延误接收通知,最终造成无法录取或无法入学,责任由考生自负。

2.考生必须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校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拟录取的推免生公示,若考生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我校将不予录取。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3.我校接收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时,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须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4.未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推免服务系统进行报名的考生,我校一律不予录取。

5.已被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推免生录取资格。

6.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以《上海大学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实施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如有冲突的,以《上海大学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实施办法》或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六、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宝山区南陈路333号上海大学法学院4号楼307室 邮编:200444联系人:张艳荣 联系电话:021-66132117

地址:上海宝山区南陈路333号上海大学法学院4号楼307室 邮编:200444联系人:江晓双 联系电话:021-66136356

监督联系电话:021-66133932


上海大学法学院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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