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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池法学论坛第36期:从典型案件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

创建时间:  2019/10/10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年10月8日晚18点30分,上海大学法学院泮池法学论坛第36期在法学院404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建忠律师,讲座主题为“从典型案件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上海大学法学院郑飞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刘建忠律师强调了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性。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专业意见。它不仅可以弥补司法人员对专门性问题判断能力认识的不足,也是审查其他证据的手段,在现代诉讼法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刘建忠律师从四个方面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了鉴定意见错误的主要类型。他把鉴定意见归纳为以下四种错误类型:其一,应做鉴定而未作做鉴定;其二,鉴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出现断裂或缺失;其三,鉴定过程存在瑕疵;其四,鉴定意见被不当使用。然后分别细致讲解了以上四种错误类型在“佘祥林杀妻案”“念斌投毒案”“辛普森杀妻案”“张高平和张辉案”四个典型案件中的具体表现。

接着,刘建忠律师简单介绍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刑事诉讼法》192条为依据分析了专家辅助人身份的多重性,并强调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之间并非对峙关系,且专家辅助人的陈述不能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最后,刘建忠律师重点介绍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是决定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环节,刘律师分别从“鉴定主体不合法”“鉴定人资质不符合规定”“鉴定主体违反回避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不合法”“鉴定结论不具有明确性、唯一性”等二十个方面详细介绍了应审查的要点,并强调每个要点都可能是决定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的关键点。因此,在实务中作为律师应该做到细致审查并审慎判断。

本次讲座刘建忠律师分别从典型案件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错误的主要类型、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四个方面为大家讲解了刑事诉讼法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在座师生都受益匪浅,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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