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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盈科“刑法十人谈”第四期:法秩序统一与刑事违法性判断

创建时间:  2023/12/13  李鑫玉   浏览次数:   返回

2023年12月10日下午,上海大学法学院上大-盈科“刑法十人谈”第四期研讨活动在法学院30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研讨主题为《法秩序统一与刑事违法性判断》。正式嘉宾(按姓名拼音)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罗开卷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王延祥副主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辛本华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伟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勇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此外,到场的校内外嘉宾还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调研员张力捷、第三检察部干部陈蕾、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胡婧律师、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黄洪连律师和我院洪凌啸老师。研讨活动由我院刑法学科张开骏副教授主持。上半场由钱叶六教授和朱晓喆教授作主旨发言,下半场进行自由讨论。

上半场:主旨发言

钱叶六教授基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就刑事违法的内涵与判断逻辑作了主旨发言。他介绍了严格的违法一元论及其式微以及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刑事违法的相对从属性,对缓和的一元论作了批判。分析了违法多元论的基本主张和特色以及我国部分学者的观点。钱叶六教授认为,法秩序统一的内涵是各部门法领域合法性评价的统一,法秩序的统一在规范层面上表现为合法评价的统一,且不排斥不同法领域规范目的的差异性。最后,钱叶六教授结合帅某骗保案、陈某交通肇事案、水果味电子烟案、骗取航班延误险案、非法持有枪支案等案例,对刑事违法性判断作了具体分析。

朱晓喆教授从民法学角度,对违法性相对论、独立论和相关问题作了主旨发言。法律规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组成。对于违法性要件,刑法中的违法性要根据前置法和规范目的加以认定。民法中违法性的认定也有前置法作为依据,无前置法时,以社会妥当性为依据,必要时还要进行利益衡量。民法和行政法作为前置法,在违法性上与刑法存在一定的冲突。违反前置法,刑法上可能不入罪,不违反前置法,刑法上也可能入罪。关于法秩序的统一与保持评价上的一致,朱晓喆教授认为虽然前置法与刑法可能冲突,但符合各自构成要件,不存在评价不一致的问题。

下半场:自由讨论

有实务嘉宾以骗取贷款案件为例,指出司法实践中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在部分问题上存在判断不一致的问题。以枪支认定问题为例,指出违反行政法的行为不一定违反刑法。刑事的违法性判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除了形式判断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程度。同时讨论了盗窃楼梯过道物品案的认定问题。

接着,嘉宾们对骗取贷款案件的犯罪认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涉表见代理的诈骗案认定,以及《民法典》第153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有的认为,刑法上合法的行为在民法上不一定合法;有的认为,不针对具体问题、单纯讨论违法一元论没有意义;有的认为,法秩序的统一性不同于一致性,强调的是协调性。有实务嘉宾从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实务、法学教育方面分析了关于法秩序统一和刑事违法性判断混乱的成因,并从法律解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朴素正义等方面论述了法秩序统一和刑事违法性判断应当遵循的标准。

随着研讨的深入,与会嘉宾还对民法和刑法中防卫过当认定、偷换二维码案被害人认定及犯罪定性、债务人明知他人犯罪逃匿而履行债务、贩卖淫秽物品案件等问题展开了研讨。本次研讨活动全程贯穿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紧密结合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立足中国问题并借鉴域外法学理论。与会嘉宾自由交流,坦诚对话,踊跃发言,研讨深入,气氛热烈,实现了研讨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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