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12日算法推荐下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研讨会暨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于上海大学法学院召开。
开展背景 Background

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算法推荐技术逐步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各视频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平台智能算法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推荐内容。
然而,在视频平台大量推送用户兴趣内容的同时,也涉及到对相关作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此类问题对现有制度体系产生了强烈冲击,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难题。
为加强信息技术与法律交叉问题探究,及时跟进科技与法律前沿问题的研究,在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的指导下,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应运而生,该中心聚集了一批在科技和法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学者与实务专家,旨在通过多学科交叉研究和合作,促进科技与法的健康发展。
此次研讨会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等共同参与,探讨算法推荐下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相关问题,同时庆祝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的成立。
会议开展 The seminar
开幕式于12月12日14:00准时开始。本次开幕式由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副教授担任主持。上海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徐国明、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教授发表致辞。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袁真富副教授
揭牌仪式及聘书颁发
开幕仪式结束后,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揭牌仪式正式举行。

正式揭牌
揭牌仪式后,为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名誉主任正式颁发聘书。

聘请朱德宝博士为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

聘请陶鑫良教授为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主题研讨
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德宝博士担任主持。以算法推荐下平台侵权责任认定为主题,各位参会专家分别从算法推荐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算法推荐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算法推荐侵权平台注意义务新解等多个角度全方位探讨。

主持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朱德宝博士

现场照片

主题一:
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
研讨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刘维
主要内容:
刘维副教授就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的主题展开了探讨并提出了两个基本观点。
第一点,刘维副教授认为虽然当今社会算法推荐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但原来涉及平台算法推荐的相关法条或司法解释仍然有一定弹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明知和应知的判断规则的共识,故如今还没有到为适应算法推荐机制发展而去修改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这个地步。
第二点,刘维副教授认为不能推翻并不意味着什么事情都不做。最高法院层面可以制定一些规则,使得这些注意义务的判断能够跟上这个时代的发展,而不是僵化的把注意义务的判断水平停留原地不动。

主题二:
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制:算法推荐下的平台责任
研讨人:
中国计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饶先成
主要内容:
饶先成博士从算法推荐下的现象、平台权力的生成以及平台的法律规则三个方面对算法推荐下的平台机制进行阐述。饶博士首先列举了在算法推荐下一些APP等互联网平台出现的乱象指出这些现象表面上是算法透明度的问题,实质上是互联网平台滥用平台权力的问题。其中平台自治权在技术、市场和规则的协同作用下被放大,且在算法、大数据等技术的支撑下,平台自治权得到较大程度扩张。而当平台自治权超越法律限度时,需要法律规制的介入例如通过创制诸如算法解释权等新权利,或利用消保法中知情权等规制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个人隐私。

主题三:
算法解释权的权能解构
研讨人:
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徐聪
主要内容:
徐聪博士围绕算法解释权的权能解构的三个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探究了算法解释权的内容解释是要采取系统性解释还是个案性的解释。其次对于算法相关的一个解释的路径进行了探讨,我们到底采用的是因果解释、反事实解释还是相关性解释。最后对于算法解释的时间要求是采取事前的解释还是事后的解释进行了说明。
此外,来自法院的代表还围绕产业视角下的平台算法版权注意义务进行了探讨。在分析算法技术的产业应用类型后,提出平台对纯算法输出无需承担概括性的注意义务,但平台在其算法具备识别条件的领域负有相应注意义务,此外平台应当为其算法推荐的流量倾斜承担相应注意义务。

致辞一:上海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徐国明

致辞二: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教授
自由讨论
主题研讨结束后参会嘉宾及听众自由讨论与分享了观点。




(现场讨论照片)
专家点评
自由讨论结束后,在场的几位专家学者针对讨论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给予了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李明德
李明德教授首先对今天讨论问题的背景基础做了简单回顾,李教授认为欧盟对平台的过滤义务只是倡导性的,不必然存在一定的过滤义务。同时我们要回到最基本的立场,不论是平台使用了谁的作品或者是数量的多少,都是构成侵权的。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许春明
许春明教授认为注意义务应当是聚焦于“能为、应为、共为”。我们应当区分平台“能为”和“应为”二者之间的关系,“能为”是一种客观事实,“应为”是法律规定。“能为”是平台算法技术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不应当成为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反之会阻碍算法的进步,各平台拒绝提升技术,转向自身“不能为”。所以,对于“能为”我们要鼓励他作为,“共为”也是我们倡导平台能够承担起责任的美好祝愿。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单晓光教授
单晓光教授对各位嘉宾的发言给予了肯定,同时认为本次研讨会是一个崭新的起点,预祝上海大学法学院科技与法研究中心越办越好!
闭幕式 The end
会议在各位专家学者的讨论中逐渐走向尾声,在会议最后各位与会嘉宾共同合影留念,本次会议圆满结束。

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