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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丨上大刑事法学讲坛(十一)“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处理”顺利举行

创建时间:  2024/05/18  李鑫玉   浏览次数:   返回

2024年5月17日下午,上海大学法学院“上大刑事法学讲坛”第十一讲在宝山校区法学院30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期讲坛的主题是“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处理”,主讲人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勇教授,与谈人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卫磊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伟副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喻浩东老师,主持人是我院刑法学科张开骏副教授。我院刑法学科林雨佳老师、法学院及校外同学参加讲座。

主讲环节

首先,张勇教授阐述了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内涵。刑民行交叉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竞合、牵连、关联、包容等关系。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角度进行考察。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三个特点,即同一主体、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

其次,张勇教授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对刑民行关系进行了探讨。法秩序统一的核心内涵源于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本质、法的安定性、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与法的阶层构造等理论。从刑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来看,刑法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在民事领域,刑法的独立性更强;而在商事领域,刑法从属性更明显。刑法从属性与行政从属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刑法对行政法规的认定也并不是“照单全收”。

再次,张勇教授讲述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处理规则。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民商法上合法的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而且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也只是给犯罪的认定提供“底线支撑”。不能把将刑事犯罪的认定与民事不法的认定完全等同。“先刑后民”有着简便、易操作的优势,但不能机械化适用;“先民后刑”“民刑并行”也不是完全不可行。选择何种方式,要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等角度进行具体判断。

最后,张勇教授对刑行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处理规则进行了分析。无行政违法则无刑事犯罪,应对刑法的前置法本身予以限制,刑法不能唯前置法“马首是瞻”。应对刑事违法性进行实质化、规范化的独立判断,不应在根本上受制于形式性的行政法规范,而应围绕法益保护实质地展开。

与谈环节

卫磊教授表示,张勇教授的讲座内容全面、细致,对刑民行交叉问题从类型、特征、处理办法等予以深入分析,提出很有启发力的见解。卫磊教授建议,对刑民行交叉现象的处理,可以适当借用刑事政策的机能予以介入。对刑民行交叉现象的处理,更多采用分类型、分结构、分领域的思考处理。

张伟副教授与谈认为,刑民关系与刑行关系的基本性质在方向上存在重大区别。刑法与行政法均属公法,侧重于维护并形成相应的管理秩序或者说形成社会发展最基本的有序状态。民法作为私法,强调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实现。关于刑行关系,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从量的不法的角度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在法定犯认定中,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根据;应当基于刑法规范的属性与规范保护目的进行刑事违法性的独立评价。在刑民关系方面,由于刑法与民法在法律属性、规范目的上迥然不同,刑民关系问题或许是个假问题,并作了举例探讨。

喻浩东老师与谈认为,刑法在介入经济活动时,需要考虑经济运行的规律,结合工人最低工资的设定、保险诈骗罪等内容作了论述。刑法总论中也存在刑民、刑行交叉的问题,这往往为学者们所忽略,例如产品责任领域中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违反。法秩序统一应回到行为指引的层面上。

张开骏副教授对讲座作了小结,感谢与会嘉宾和同学们参与。在本次讲座中,与会嘉宾对刑民行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处理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虽然不乏分歧,但扩大了共识。与会同学对刑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不同部门法的性质、法秩序统一原理等有了更具体、深入的理解,对毕业论文选题也有启发。

图文:杜程程、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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