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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丨上大刑事实务讲坛(五)“涉税犯罪体系与辩护策略”顺利举行

创建时间:  2024/04/28  李鑫玉   浏览次数:   返回

2024年4月26日下午,上海大学法学院“上大刑事实务讲坛”第五讲在宝山校区法学院304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主题为《涉税犯罪体系与辩护策略》,主讲人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辛本华律师,与谈人为东南大学长三角法治创新研究中心任素贤研究员和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婧律师。我院刑法学科张开骏老师主持讲座。

主讲环节

辛本华律师在涉税犯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他分享了对涉税犯罪体系的理解以及辩护策略。首先,辛律师介绍了税收重要性、涉税犯罪必然性。“人生中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死亡和纳税”(富兰克林),只要有政府存在就会有税收,有税收就难免会有税收犯罪。对涉税犯罪司法实践要保持反思能力,对涉税罪名要进行体系性思考。其次,辛律师分析了我国涉税犯罪体系。我国的涉税犯罪可分为两大类型即税收犯罪和发票犯罪。涉税犯罪是法定犯,许多涉案企业负责人并非十恶不赦,刑罚过重是有待商榷的。涉税犯罪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是一个有机联系的体系。他主张涉税犯罪案件办理应追求公平正义,重视罪刑法定原则等。再次,辛本华律师阐释了涉税犯罪的本质与基础。所有的涉税犯罪都需要建立在“国家税款损失”之上。没有国家税款损失,就不构成犯罪。辛律师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以印证其观点。在国家税款损失的认定上,应坚持全链条整体判断,应“在坚持税收法定和公平税负的基础上,按照应收尽收的具体标准”。税收之债具有法定性,是法定之债。而在部分案件中,税收的法定性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最后,辛律师讲述了涉税犯罪的辩护策略。第一,谨慎补税。错补税款可能遭受损失。第二,谨慎认罪认罚。要明确是否发生了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第三,重视客观证据和书面证据,不能过于重视口供。此外,辛律师认为我国的税收体系需要重构,我国刑法再法典化时可以对涉税犯罪进行调整。

与谈环节

与谈嘉宾任素贤研究员就涉税犯罪司法等问题发表见解。第一,“两高”在同一天发表对《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涉税案件司法十分重视。《解释》力求对涉税犯罪的认定进行限制,但仍然受限于刑法条文与刑事政策的限制。第二,涉税犯罪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司法实务中对部分涉税犯罪的理解存在争议。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的争论。第三,涉税犯罪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知识的要求。涉税犯罪中会出现“进项”“销项”“环开”“三流不一致”等术语,掌握这些术语及其背后的税收知识,是妥善办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第四,涉税犯罪中的法律问题与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专管员有密切关联。税收法律法规经常变动和调整、实务中税收专管员对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都会对涉税犯罪的认定产生重要的影响。第五,税款损失计算过程复杂。这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一种技术问题。

与谈嘉宾、我院校友胡婧律师就涉税犯罪问题分享了认识和办案体会。第一,办理涉税犯罪案件必须学习和掌握税收和税法知识。关税的问题更加复杂,并随着品类和国家政策而不断变化。第二,涉税犯罪中存在很多问题值得研究。例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是否都需要负刑事责任,这涉及到对该罪本质和成立条件的理解。第三,税务机关的大模型对发现涉税犯罪具有重要影响作用。此外,胡婧律师指出实务中出现各种新问题,并非可以通过简单套用法条就能解决,需要不断思考和总结。

本次讲坛中,与会嘉宾对涉税犯罪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和热烈研讨,实现了刑法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与会同学对涉税犯罪有了更全面和清晰的认识,对职业生涯规划也颇有启发。

图文:刘欢欢 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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