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法学院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根据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关于做好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结合法学院研究生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荣誉称号
“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其中,上海市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授予,上海大学优秀毕业生获奖证书由上海大学授予,获奖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
二、组织机构
法学院每年成立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党政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人数为单数。其中,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党建与思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任副主任。评审工作由法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具体负责。
三、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可以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的法学院全日制应届硕士研究生。具体包括:
1.学习成绩
(1)所有课程考核及格(60分及格),学位课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校优秀毕业生要求学位课成绩75分以下的不超过一门;市优秀毕业生要求全部学位课成绩75分及以上;
(2)毕业论文“双盲”评审和答辩按期通过。
2.奖项荣誉
(1)校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A.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特种奖学金(不含学业奖学金、社会捐赠类奖学金);
B.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例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百名优秀团员”、“优秀研究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党务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社区学生标兵”等,下同)或有经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及以上级组织认可的其它突出表现;
(2)市优秀毕业生,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A.学术成果突出: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级及以上特种奖学金(不含学业奖学金、社会捐赠类奖学金);
B.担任社会工作或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C.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特种奖学金(不含学业奖学金、社会捐赠类奖学金)且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有经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及以上级组织认可的其它突出表现。
3.没有“上课出勤率低或不经批准擅自离校”、“较少参加集体活动”、“社区行为等级出现过C等”和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他不适合推荐为优秀毕业生的情形。
四、评审办法
1.在符合市、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评分标准”对候选人进行评分,按照最终得分高低确定;
2.如果候选人最终得分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综合下列优先条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1)自愿赴西部地区或艰苦行业就业;
(2)在校院党团学及社团工作中表现突出;
(3)虽未担任学生干部但关心集体,为班级、团组织建设献计献策,积极维护集体荣誉,表现突出。
3.如果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名额最末一名或几名的候选人之间最终得分不超过1分(含1分)的,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相关候选人中的全部或部分参加答辩会,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五、评分标准
候选人最终得分由“学习情况”、“获奖情况”和“集体活动”三部分构成。
(一)“学习情况”(总计不超过65分)由课程平均成绩和科研成果两部分组成,其中课程平均成绩以研究生院提供的分数为依据,科研按照《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特种奖学金评选科研成果评分细则》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学习情况得分=课程平均成绩×30%+(100/同年级科研最高分)×科研原始分×35%(注:同年级科研最高分不满100分的按100分计)
(二)“获奖情况”(总计不超过20分)由学生在校期间所获荣誉(不含各类奖学金)累计加分组成,具体如下:
1.市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每项加8分,单项性荣誉每项计6分;
2.上海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百名优秀团员每项计6分;
3.上海大学优秀研究生党员、优秀研究生党务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社区学生标兵等每项计5分;
4.上海大学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区学生先进个人(优秀个人)、“义工之星”每项加3分;上海大学社区学生积极分子每项计1分;
5.各类竞赛或比赛个人获奖,市级及以上特等奖、一等奖6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2分;校级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相当于校级特等奖、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校研究生学生组织级一等奖1.5分,二等奖1分,三等奖0.5分;
6.集体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例如上海大学先进集体、上海大学研究生优秀党总支、党支部等)、各类比赛团队获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负责人或个人所在集体、团队的贡献度,参照本款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7.其他未列举的荣誉称号、获奖名称,由评审委员会区分市级及以上、校级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相当于校级,综合性、单项性,参照本款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三)“集体活动”(总计不超过15分,低于5分的视为“较少参加集体活动”)
1.参加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每次计1分;
2.参加校级大型集体活动(包括研究生学术节“正言杯”辩论赛、研究生体育节广播操等、研究生艺术节大合唱等)每届计2分,累计不超过4分;
3.参加校级(含评审委员会认定相当于校级)及以上模拟法庭大赛、辩论赛、案例分析大赛、“三创”比赛每届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4.参加法学院组织的各类法律咨询活动(包括南京东路步行街法律咨询、“热爱家园”火车头体育场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宣传月法律咨询、宪法宣传周法律咨询、学林苑社区法律咨询、学生服务中心法律咨询等)每次计0.5分,累计不超过6分;
5.参加法学院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例如学术会议、毕业典礼等)志愿者每次计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6.参加上海大学暑期/寒假社会实践活动、铁路上海站春运、长假、小长假期间志愿者每项每届计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7.参加校研究生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类比赛、校院组织的各类志愿者(法律咨询活动除外,例如铁路上海站双休日志愿者、上海科技馆志愿者、顾村公园樱花节志愿者等)每项每届计0.2分,累计不超过3分;
8.参加校院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每次计0.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六、其他规定
1.申报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研究生需征求导师意见;
2.“集体活动”的计分需《法学院研究生学生活动记录卡》记载或法学院研究生党建分中心、团总支、研究生会的证明;
3.“获奖情况”与“集体活动”不重复计算,即如在同一项比赛中已“获奖情况”计分,则该项不再“其他活动”计分;
4.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根据评审委员会及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意见负责修订和解释,自2016届毕业研究生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