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制度展望》(第6期)

创建时间:  2019/04/29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2018年12月1日,南京大学法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应邀做客上海大学法学院泮池法学论坛,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制度展望》专题讲座,讲座由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文学国教授主持,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文玉与谈。

 

以下为讲座内容:

崔老师约我来这儿开会时与同学们做一个交流,今天我就奉命完成任务。

听介绍,同学们多数是研究生,想必专业方向不一样。今天我就从宏观上谈谈。题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制度展望”。两个星期前,我在上海给财政部下属企业和部门领导干部培训班一千多人做讲座,讲了是这个题目;一个星期前,我在西南政法大学给研究生和老师做讲座,同样讲了这个问题。同时,这两年我发表的几篇文章都不同程度阐述这方面的观点。之所以近期反复讲这个问题,是想引起法学界和理论界对商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功能再认识、再思考,对商法在当代社会的制度价值和制度风险再认识、再思考。

 

一、步入重商主义时代的当下中国需要清醒认识商法制度的价值与风险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法学界以极大的热忱投入民法的研究,尤其近几年,倾全力推动《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个章节的编写,将《民法典》视为中国发展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法学界和民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一样,商法学界希望中国短期内尽快制定《商法通则》,从长远来看,要组织编纂商事法律汇编,并最终走向商法典。

过去,对于民商立法体例的争议,多半认为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是学术之争,是学科偏见导致的冲突,并没有引起实务界的太多重视。然而,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商事行为的普及和商事利益的泛化,由商行为失范伴生的商业道德退化,进而导致政治伦理和社会伦理较大幅度的倒退,特别是民法通则实施三十多年来,我们的民商事案件,尤其商事案件,不是减少了,而是大幅度增加了,这使法学家,尤其商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已经看到了民商不分的法律体系所造成的制度性风险。当下中国面临的较为混乱的商事经济秩序呼吁我们要加大对商法的研究,加快商事立法的步伐。

进入商业社会之后,民法和商法究竟各自应该如何定位,如何发挥作用,我们的认识至今还是模糊的。中国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商法主导下的商业社会,近代中国引进民法之后,对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几乎是陌生的。近二十多年,我们引进了商事部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越来越感觉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解释不通,民法的一些基本规则在调整商事关系中的负作用越来越大。现实问题需要商法学者去思考民商规则区分的实践意义。

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会发现,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同时代的一种技术选择。同学们都读过民法教材,上过民法课,对于民法的历史渊源,就是民法典的诞生应该有所了解。真正的民法,历史并不长,法国在200年前制定过一个民法典,德国在一百二十年前制定过民法典,当时法国、德国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民法典的?上个世纪上半叶,美国法学家曾经为适应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也希望像法国和德国一样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美国法学家专门去法国和德国研究了20年,最后发现美国不需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这个东西,美国需要一部统一的商法典。

我们今天积极推崇制定《中国民法典》,而且把《民法典》看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法,这种认识实际上是片面的,并且可能会导致或放纵中国商事发展中的制度性风险。今天我们社会中出现了全民经商潮,商人的谋利观念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领域,不仅仅商人图利,各行各业都图利,正常的商事交易难以顺利开展,违法违规违背道德伦理的利益交易却大行其道,不少人还误认为这是正当的民事权利行为。这与多年来灌输的民商不分法律理念不无关联。

其实,近代欧洲民法典的创立,并不是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伦理,限制或调整商事伦理,引导商事交易健康发展,并且由此促进国家统一而展开的一场法制运动。民法学者坚称民法源于古罗马法,似乎现代民法典就是古罗马法的延续。其实,古罗马法诸法合体,民商合一。但罗马帝国之后,欧洲进入了基督教教义统治时期,教会法吸收了古希腊雅典的宗教哲学和罗马法中的权利哲学,拼弃了希腊罗马时期的商业伦理,否定了商业行为的正当性。古代的罗马法在漫长的中世纪几乎完全中断了,现在我们所读的罗马法是中世纪向近现代转型时期考古学者专门考证出来的文献性死法,不是现实生活中历史流传下来的活法。中世纪之后的欧洲市民生活中的民法,基本上是渗透了宗教教义精神的习惯法。

历史上,在法国《民法典》创制之前,欧洲国家商事法律和法典式成文法律汇编已经存续千年以上。欧洲商法渊源于商人自治习惯和惯例,是宗教法和民事习惯之外独成体系的一种法律,仅适用于商人。商人法中的许多重要规则,宗教法不认可。伴随着欧洲商业的文明,商人法日益普及,一直为宗教不耻的营利至上的商人伦理开始传播于世俗社会,导致传统社会宗教伦理的严重倒退,社会风气陷入一种唯利是图的恶性循环之中。此时的新兴资本主义社会需要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商人无休止的膨胀,又能保护商人根本利益的法律,需要一种将商人的行为和社会民众的行为都纳入社会正常伦理约束之下的法律,用这个法律取代传统的宗教法。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就是在这一独特背景之下诞生的。

起初法国试图通过制定一部民法典实现民商合一,很快发现商事活动与市民行为存在质的差别,需要分别规范才能保障商业经济和市民社会共同发展,很快又恢复并修订了商法典。《法国商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样,一直延用至今。在法国之后,德国最初不主张制定民法典,而单独制定了商法典,后来又制定了民法典并修订了商法典,二部法典共同生效至今。法德开创了世界民法典先河,但制定民法典并不是鼓励大家全民经商,促进商业发达,而是配合商法典,用法律区分商人与非商人、商行为与非商行为,既保障商事发展,又制约商事泛滥。这就是二百年来欧洲为什么能不断保障商事健康发展,不断消除商事中不健康因素的制度设计。他们是靠民法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商人的行为,截止了社会全民皆商的恶流。但是我们现在是倒过来的,我们的民法实质上在助推全民皆商。因为现行中国民法典中大量的最兴奋的条款都在挑逗着全社会每一个个体发财致富的神经。

今天的中国,通信技术高度发达,但电信、网络骚扰和诈骗无时不在;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世界领先,但乘客素质令人堪忧。最近爆出的基因胚胎事件,典型地反映出科学在提升,道德在沉沦。全世界进入现代化的国家中,有多少国家官员队伍中出现如此严重的大面积贪腐,我们查处一个官员,其少则贪污几十万到几千万,多则几亿,到几百亿,甚至上千亿。前段时间国有企业董事长,查出来受贪污受贿1千多亿。表面看这是一个违法犯罪问题,更深层次的是整个社会的财产价值观问题,是商品经济下的商人营利精神能否成为一种社会成员普遍的精神导向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战后二、三十年达到了整个国家的经济腾飞以后,大量社会问题解决了。比如说学生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教育免费,医疗免费,国家负担养老,社会失业救济等等,我们这40年发展应该说是很快的,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最后的结果是绝大多数社会福利问题都没有解决,钱到哪里去了?中国经济学界都认为中国市场很大,潜力也很大,但是我们社会创造财富的空间和使用消耗财富的方式是否合理?庞大的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队伍,消耗了大量的税收财政,我们国家公务员多少?7千万,再加上其他各种编制中依赖财政或公共收入支付供养的人,数量更大;美国3亿人,官员300万,也就是百分之一,但我们可能达到了百分之七以上。这种人员结构,造成了社会税收居高不下,再生产能力减弱的必然趋势,造成了尽管鼓励全民经商,但商业经营效果普遍欠佳的原因。

另一个问题,中国是产品制造大国,但现在的伪劣产品、假冒产品也到达了世界的顶端。去年底我在莫斯科参加金砖五国法律论坛学术会议,在同一个专题发言中,亚洲另一人口大国法律协会的负责人介绍,当今世界,中国是公认的产品制造和出口大国,但全世界每年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80%来自于中国,中国不仅是制造业大国,而且是伪劣产品最大的输出国。当然,他建议发展中国家,尤其金砖国家应该加强法律监管。回国后,我安排学生帮助查询这一数据,据有关国际机构公布,2015年全球85%的伪劣产品来自于中国,2016年全球80%伪劣产品来自于中国。这就是我们的出口产品留给世界的信息。

同样在莫斯科,好几年前参加一个学术交流,晚上莫斯科大学法学院院长宴请。当时国内报导莫斯科市长组织警察查封了中国小商品城,并一把火烧了所有商品,我问院长是否这位市长对中国不友好,院长告知,当时政府引进西方国家的知名品牌在顶级商场销售,中国人将一模一样的假冒产品在旁边的小商品城明目张胆地出售,外观看上去没有差异,但价格差异巨大。外国公司作为品牌的权利人向政府提出抗议,政府最初采取措施收效甚微,最后采取了极端办法,突然把中国人的小商品城围住,把人全部赶出来,一把大伙将货品全部给烧了。中国的假冒伪劣产品行销全球,给中国制造带来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

这些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峻事实:商业经济快速发展了,但商业伦理严重倒退了,而且这种倒退已经渗透到了社会伦理的各个方面:教师想着挣学生的钱,医生想着挣病人的钱,科学被利益绑架,权力被金钱操纵。三十年前,在德国读商法时,还不能深刻理解一百多年前法国、德国思想家和法学家提出商法是商人法和商人的行为法的理论,不能理解为什么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教师不是商人、医生不是商人、律师、农民、报社、出版社不是商人,这些人和组织的行为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今天想来,欧洲人二百年前立法时所面临的社会情况与我们的现状有极大的相似之处,他们在商业文明中看到了商业泛滥的后果,在经济发展中看到了伦理倒退的现实。不能不说这些是我们的前车之鉴。

 

二、中国商事立法现状及其问题

第一个问题,首先要了解商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们国家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有近130多万件,这个数量是巨大的。在这一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中,商事法律、法规、规章总共有40多万件,包括公司、票据、证券、金融、保险、信托、融资租赁、担保等等,占到了整个法律法规规章的近三分之一。法律法规数量太多并不是一件好事,大家都不知道有哪些法律,也不知道到哪里可以找到对自己有用的法律、规章、规则。立法数量庞大,相互之间的冲突就很大,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一系列商业乱象的原因。追根循源,立法零乱,立法不统一,基本法缺位。虽然我们国家有较为完整的商事部门法制度,制定了40多万件商事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等,但我们没有一个基本的商事法律,导致了商事法律规章制定及商事司法中的随意性,不统一和不协调性。

作为成文法国家,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很大成就,体系日益完整,宪法之下有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虽然在法学的学科方面,我们的教材民法学和商法学是分开的,我们博士点、硕士点的招生民法和商法是分开的,在理论研究方面,民法之下目前是物权法、债券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等,商法中主要是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体法内涵相对来说比较清晰,如公司,合伙、合作、独资企业。行为法方面就比较复杂,现在出现了大量的特殊商事行为。新型商事交易带来了一些新的变化,如电子商务平台是主体还是行为,立法如何定位,商法理论上还存在一些讨论。虽然我国法学界民商学科体系区分比较清晰,但在理论和观念引导方面,在立法体系上主导观念依然强调的是民商合一。理念现状和立法现状存在较大的不协调。

从商法的部门法体系来看,我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商事部门法体系,商主体方面,根据马工程教材体系的理论划分,首先分为公司法与非公司企业法二大部分,非公司法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这之外,还有一个独特的商事组织对中国有特别的意义,但我们立法方面存在比较混乱的,就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承包户,商法理论上可以称为商自然人。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了自然人,在自然人规章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承包户。这就是说,我国的商自然人存在于二部法律中,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民法总则》。我国现行民商基本法都没有就“户”这一组织形式专门立法,也就是说,“户”本身并非一个现行民商法概念。然而,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是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经营承包户概念和组织形式创立开始的,把与家庭相关的生产组织列到了自然人名下来立法,专门创立了商“户”这一组织形式,这是《民法通则》当年起草时的独创性东西,这种立法格局反映了我国商事立法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冲突。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有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商人、小商人。自然人从事了商行为,就具有商人的身份,其行为适用商法调整;自然人履行了工商登记,就是个体商人。我国经济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大量的个人经商,但是法律理论上没有把这一类的行为在法律上专门归类,在立法上依然放在自然人的状态下。这样导致了我国现在出现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之间存在冲突,你是一个自然人,可以成为一个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但是你这个自然人也可以登记成为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你是一个户,在这个户里面,你本人、配偶、孩子,只要没有分家的,大家共同在个体的户下承担共同责任。合伙企业,也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与“户”在法律责任上有什么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在法律责任上与“户”有什么区别?这就是我们国家在经济组织体方面立法的重复性和不严谨性所产生的问题,具有特殊性。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立法为什么会在自然人之外增加了一个“户”,实际上是加了一个“商户”?这与中国古代传统有关系。中国古代社会组织以“家”为基本单位,家不仅仅是生活组织,更是生产组织或经济组织,一家即一户,在一个家里面有一个家长,家长是家庭主要的代表。我们《民法通则》起草时,实际上以我国长期小农经济历史形成的“家庭”这一特定经济组织为基础,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小范围试探性地发展商品经济这一特点,确立了“户”这传统组织形式为经营单位,当时,商事企业的概念不发展,企业只有国有和集体或外资这三种形式,自然人在中国不可以办私人企业。私人企业是剥削,私人企业在中国不具有合法性,在家的名义之下,就避免了这一意识形态的冲突。家属于家长,家长是自然人,这样就形成了自然人之下“户”这一中国独特的制度结构。其具有历史特殊性,即传统体制与现代需求产生冲突的妥协结果。我们民法这样的安排,在其他的国家法律里面是看不到的。虽然三十多年前《民法通则》立法时的理论和意识形态障碍今天不存在了,中国公民个人可以成为商事组织的主体了,但是,《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没有整体把握立法的逻辑性、严谨性,而只是修修补补,把一些东西凑到一起,从而造成了今天这个立法格局。《民法典》的制定也存在完成任务式的快马加鞭,结合中国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远远不够。

除了我们所说商自然人问题,更重要的是商事组织立法中有一个 “商法人”问题。中国人的“法人”概念与西方法律相差甚远,是我们按照自己的理解确立的一个概念。法人在西方国家就是法律人格上的人,它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一种拟制的人,拟制的人可以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也可以是承担有限责任的,这就是西方法人的概念。你是一个自然人,如果你从事商行为就成为一个商自然人,虽然商自然人也是最终由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但人格上他是一个商人,商人是一个拟制人格,这个拟制人格就是商自然人,即商人与自然人的区别。我们在《民法通则》立法时,把法人限定在有限责任范围以内,这样一来,除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法律人格怎样称谓?一开始并没有想到这些问题,后来发展了,这类组织还很多,就统称为非法人组织。原本是一个称男人、另一个称女人,但是现在一个称男人,另一个称非男人。就这么一个概念,从逻辑上讲好像是正确的,确实存在不是男人,就是非男人,但从立法技术上看,显然存在着很大的规范和概念不严谨,这与世界不协调,与中国现实问题产生不协调。法人有公司和非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中又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种商事组织概念和用语立法上的不清晰性和缺乏国际同一性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在中国《民法典》修订之前,我曾经写了一篇文章,提出应该重新构造中国法人概念,应该把自然人之外的法定拟制人格都称为法人,在法人中间再进行分类,首先分商法人、公益法人、公法人,再区分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和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这些问题没有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今天不详谈。

关于商业银行与支付方面的立法,理论与实务都有一定的变化。原先银行法之外支付主要是票据法,本票、汇票、支票,三大票据是近一百多年来的主要支付工具,但近年来出现了信用卡支付,代金券支付,就是购物卡,微信、电子平台商务支付,对这些支付手段,过去我国立法不健全,研究不多,教材中也不写。这次编写马工程教材《商法学》,我们将信用卡支付和购物卡、电子平台支付等内容写进去了,微信支付没有写太多。这是中国支付法的特点。我们有些规定的创立具有世界前沿性。

关于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破产、海商、运输与物流等方面的商事立法,这些年我国发展很快,建立了一整套法律制度。最近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具有世界领先性,但国内存在争议,主要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规定,意见分歧较大。

 

三、当代中国商事司法体系及其问题

中国商事司法体系,主要是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置。我国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主要有这样几个,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判厅(庭)。第二个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要是中国涉外商事仲裁庭和商事调解中心。第三个是司法部法制司及其下属各省市对口机构领导和管理的国内各个城市组建的经济仲裁庭。这是我们国家解决商事争议的三大机构体系。

我国商事审判制度最近有新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有关。原先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的主要是民二厅(庭)、其实民一、民三、民四、民五庭审理的案件许多也是商事案件。最近,最高法组建设立了两个国际商事法庭,一个在西安,一个在深圳。组建国际商事法庭的背景是,迪拜、新加坡及其它一些国家创建了国际商事法院,改革了原先国内法和国际法、仲裁和法院分设的格局,希望管辖国际纠纷案件,实现仲裁和法律诉讼合二为一,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个对案件管辖权相互竞争的格局,我们一方面顺应这一国际潮流,更因为我们“一带一路”建设面临新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所以创设了这样的机构。

今年7、8月份我在新加坡参加东盟法律大会期间,拜访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该院设在新加坡最高法院里,有一个二百平方米左右的国际商事审判法庭,法院院长详细介绍了法院的体系和审判体系、审判规则等等。

我国现行商事案件审判与仲裁体系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从审判体系设置来看,民商没有严格区分,审判理念模糊。同时,不同地区相继设立了种类繁多的专门法院,如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等。这些专门法院的设立实际上都与商事有关,但缺乏统一的商法理念,从而导致机构设置的零乱性。至于商事仲裁,国内国际之区分、地方保护人为因素等影响仲裁的公正性、严肃性等问题更加突出。

 

四、商的历史演变与商法制度的时代贡献

在介绍了中国商事立法和司法背景之后,下面和同学们谈谈我们如何认识商法,进而了解商的历史演变与商法制度的时代贡献。

我们今天谈到“商”,说商人、经商,觉着这是一个富有的职业,有一定的荣耀感,但是在历史上,商人在的社会地位怎么样?全世界有一个很怪的现象,无论东方和西方,历史上商人的地位都是不高的。许多经商的人对当下的环境不满意,感觉政府权力比较大,行政干预比较多,商人不太自由,然而,在4千年的中国历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商人像今天这么有感觉,这么受到社会关注。不仅仅中国,世界也是这样。“商”是什么?便宜买回来,贵的卖出去,从中挣钱。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也可能自己不生产,买来再卖。只要经过我的转让,我就要从中挣钱。说得好听这是营利,说得难听这是贪心?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外加中国的儒教,所有宗教都禁商、抑商。其根本原因,在传统宗教视野里,“商”是唯利是图的象征,是贪婪的代名词。

以中国为例,古代社会把人分成等级,这是几千年封建社会得以维系的秘籍。第一等级的是士,即武士;第二是学,有点智谋和文化的人;第三是农,一粒麦子种下去长成一大串,社会主要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这是农。第四类是工,即工匠,做点手艺,卖烧饼、油条的是工。第五类是商,把东西买回来卖出去的。第六类是骗子、强盗、小偷、赌徒。在整个社会中,如果你把别人的钱变成你的钱有几种途径:一种途径当国王,臣民向国王缴税;。第二种当土匪去抢劫;第三种当骗子去行骗;第四种去赌博;第五种做生意赚钱。把别人的钱变成你口袋里的钱,商人就和这几类人是同类,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商人从来没有地位。文化大革命之后的90年代,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中国出版的新华大字典对的“商人”一词的解释:贱买贵卖,投机倒把分子。

商的本质性特征,第一是交换。这里面有什么含义?如前所述,我把你的东西拿过来变成我的,有几种方式:抢、骗、赌、商。在这几种方式中,只有商最具有伦理性和可持续性。商的第二本质性特征是权利的转让。通过一个商的形式,我的东西给你了,你的东西给我了,大家公认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而避免重新占有引起权属冲突。在奴隶社会早期,牲畜买卖怎么进行?这头羊是你家的,你到集市上卖,需要有一个仪式,在公证人见证下,你把手中的羊牵给他,他交钱或将物交给你,有人宣示,有人举手,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这个仪式就是权利转让。本来是我跟你之间做的交易,为什么要有权利的转让仪式呢?就是为了这个交易行为履行之后不再出现因为财产权属的变异发生纠纷、冲突、反悔,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转让的概念,这样一个交易制度就不能形成。权利转让,这就是商。所以商,更是一种交易的制度。商的第三本质性特征是利益博弈基础之上的创新、竞争与风险。同样一个物品,为什么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都可能卖出不同的价钱?这是利益的博弈。你需要时我可以卖大价钱,你不需要时我只能低价卖,这是商的现象,但这一现象所反映出的是利益的博弈,是商的另一种本质,即社会的创新、竞争和风险。为什么说商的本质是一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和风险呢?商人做生意贱买贵卖,伦理上并不是善良的和道德的,为什么还允许它存在呢?这就是一个社会独特的现象。当你有一个东西过剩了,必须通过交易的方式把它交换出去,换成你需要的东西。前提是:第一是社会有了过剩的产品,第二是社会有了一定的分工。最初,过剩的供需产品是天然的,自从有了社会分工,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尤其出现专门从事贸易的人之后,社会就出现了新问题,每一方都希望通过交换获得更多的财富,只要东西能够卖掉,有利益可图,商人都会去做。职业商人及手工业者和农民不一样,农民有一块地,不管怎么样都长出东西。商人不同,不去努力把东西卖出就无法生存,为此,必须持续经营。但是,当商人看到商机,竞争也随之而来。如果出现同类产品的重复性生产,出现生产过剩,必然出现竞争的失败者。为了处于竞争的不败之地,商人只有创新、只有冒风险,这就是商,是社会的一个独特的现象。为什么商人的伦理、道德和其他人不一样,因为商人为了生存。如果商人生产出来的东西卖不掉,商人自己就得破产,即死亡。为了使产品能够卖掉并挣更多利润,商人会在市场紧缺时抬高价格,市场过剩时低价倾销,在残酷的竞争中优胜劣汰。

有利益就有人投资,有人投资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失败,这就是“商”的一种本质特征。竞争推动了创新。创新有的走正路,有的走歪路。商人不是天生的坏,是生存决定的,如果生存的环境恶化,恶意竞争,最后社会卖出来的产品质量就会越来越低,越来越差,越来越假。商人为了把自己的东西卖出去,以广告推销,符合实际情况的是广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就变成诈骗。这也是商的特征,是商业的竞争现状。有人说,商人没有伦理。对其它群体而言,伦理是一个精神问题,对商人来说,伦理是一个生死问题,无法生存则伦理无从谈起。其实,商人有商人的另一种伦理,只是与普通的社会伦理不完全一样。

竞争必然带来风险,风险在其他的一些专业领域中是一个不利的因素,发生风险了就是有危险,但是在商事领域中性质不同,是一个中性词。正是因为有风险,商人才有机会挣大钱。比如买股票,有跌也有涨,涨的越多机会越多,商事风险有时候又是机会。商事领域中的创新、竞争和风险,这实际上就是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的商的另一种独特本质特征。

商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商”作为一种交易模式之所以能够存在,它主要是因为有了贸易的专门化和产品生产的专门化。当人们能够通过交换把一些产品交易给别人,就出现了专门从事交换的人,同时,伴随交换的扩大和专门化,出现了生产的专门化,人们为了出卖,为了挣钱而生产,而不是为了自身使用,不是为了自己的需求而生产。手工业和贸易共同扩大了商的队伍。

“商”的发展另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就是金融产品的介入和交通工具的发达。首先,如果没有货币这一支付工具,你买卖任何东西都要亲自把东西运过去,以货易货,这样的商业是繁荣不起来了。有了支付工具,有了货币是对商业的最大促进。第二就是交通工具,货物运送的范围决定了生产能力的范围,在人类社会没有海上贸易之前,货物运送靠肩挑人扛,靠小车推,马背驮,这种交易方式的范围很窄,无法促进商业规模的扩大。当年英国为什么能够成为世界强国?如果英国人生产的羊毛、工业品仅仅在英国、法国这样一些地区销售,英国成不了大英帝国。英国人的东西能够卖到亚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去,卖到世界各个地方,所以他生产的规模才能扩大,而这其中运输工具是商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

我们考察商业的这样一些活动以后会发现,人类社会商业的发达,之所以能够走向现代社会,仅仅有运输工具,有货币,还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我们同学都知道郑和下西洋,明朝开国年间,郑和七下西洋,历时33年,当时中国有庞大的海上运输能力,郑和带了几万人浩浩荡荡的大船一直开到了南洋国家,但是在这之后,整个中国海上并没有发展起来。与此同时,欧洲在这个时期就出现了海上贸易不断的发展、繁荣,后来越做越大。原因在哪里?并不是说你有运输能力就能把贸易做大,因为运输要有规则,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之所以那些封建大帝国,贸易都没有能够形成庞大的经济实力,相反在欧洲边缘,西班牙、葡萄牙、挪威、瑞典、英国,那样一些大海边上的小岛国最后成为称霸全球的商业帝国,靠什么?最重要原因是,欧洲发展的过程中,他们创造了一种独特的商法制度,即海商法制度。创造了海商中的提单制度,信用证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创造了二合公司制度等等。近代欧洲在创造商业奇迹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商业制度,这是他们成功的基础。这也是为什么亚洲或者其他国家在发展商业上都不具有与欧洲相匹敌的竞争力的最重要的原因。

如果没有一整套商业制度,只要做生意就存在利益博弈,其结果就是发生冲突。历史上绝大多数的战争都直接或间接与贸易中的经济利益冲突有关。

早期贸易的标的主要是实物,有形物,但近一百年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知识产权的交易,时至今日,知识产权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大幅提升,2012年6千多亿,2016年达到了1万多亿。这就是商事标的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对待商人的态度,不同历史时期有一些小差异,整体上重农抑商。早期的夏、商、周时期通过小型的贸易增加社会财富,历史有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古代贸易达到顶峰。秦朝的末年经历了一场残酷战争,造成山河破碎,百姓流离失所,汉朝初年为休养生息允许百姓经商,其领域比较宽,重要物资,比如盐和铁一开始也允许私人交易。但到了汉武帝时期,政权稳定及社会经济好转之后,对盐铁这些能够带来巨额经济效益的物资开始实行国家专营,不再允许百姓经营。这个时期就开始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比较严重的抑制商人,颁布了禁商令。规定商人的子女不允许当官,这一种做法一直到新中国建立以后,很长时间社会主义国家也奉行这个原则,地主富农资本家的子女不允许读大学,尤其不允许读国家的重点大学,更不允许选送到国外读书。

长期以来中国还有一个特点,民间生产的优质产品最终都被收归国有,国家来安排。比如各地有特色的物产,第一进是贡给朝廷、供皇帝享用,还有剩余,全部交给皇帝,由皇帝分给各个大臣,好吃的东西由皇帝在官员中分赐,老百姓是不允许享用的,这就是中国的封建社会。我们今天的很多制度和封建社会有相似这处,比如干部的特供制度,医院里面的高干病房等等,它不是由商品流通,而是由权力分配。这种现象在世界不同历史时期的封建帝国都是差不多的。最近中央反腐,要逐渐取消一些特权,但改革很不容易。

欧洲为什么能走向现代社会?这与欧洲独特的历史现象有关。古代雅典、希腊曾经有过手工业文明,形成了独特的经济结构;同时,以部落和部落联盟为基础形成了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这种独特的社会环境中成长了一批思想家,这些人推动了欧洲早期的思想文明,他们基于早期商业发展的特点,提出了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理念。现在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国家的代议制,就来自于欧洲古代社会的代议制和元老院,而这个机构的建立与国王对商人征税有关。国王要征税,要大家交钱,但你收了这些税干什么,大家要讨论讨论,就出现了代议制,主要针对的是国王向商人的征税。

西方社会在4千年前已经出现的这些制度,实际上是商业社会早期文明的一个缩影。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基本上以农业为主。这一时期,世界也发生了变化,基督教统治的欧洲,伊斯兰教统治的中亚,佛教了统治了东亚,印度教统治了中亚和东南亚,儒教统治的中国,世界上主要的人居地,基本上都在宗教统治之下。这些宗教本质上都是禁止商业的。为什么他们都禁商?前面说过,核心原因是:一方面,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性、利益上的博弈使人的灵魂变得相对来说不那么高尚。如果一个社会所有人都为了利益而争斗,这个社会一定会走向坠落和罪恶。这是历代王朝抑商的表面理由,是客观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经济力量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力量,商人力量的强大,实质上是社会个体经济力量的强大,必然会导致与王室和统治者争权夺利,会动摇统治者的社会根基,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是选择独揽商事经营权,以牺牲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富裕的方式而维护其个人或家族统治。

因为禁商,商人的交易习惯得不到教会法的支持,商人所做的事情,教会法都禁止。教会法庭不保护商人的权利,这就是欧洲当时的状况。教会通过禁商实现禁欲,通过禁欲统治人的精神。

为什么世界其它民族和地区商业长期受到压抑,中世纪时期的几个欧洲小岛国的商业却能够长久蓬勃发展起来?这有历史的传承、地理的因素,更有制度的创新。欧洲进入中世纪之后,内陆地区大片可以农耕的地区全都是基督教思想占统治的地区。而地处岛国的地中海、黑海沿岸的居民,没有可耕种的土地,或者上山狩猎,或者下海捕鱼,贸易成为游牧民族的基本生存方式。尽管宗教统治严厉,但沿海地区的人们还是偷偷摸摸做生意。今天所看到的威尼斯是一个水城。威尼斯人为什么要在海上建城?就是因为岸上禁商,商人只能在小岛上安营扎寨,以商为生。逃避基督教统治。另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其它的宗教都是画地为牢,基督教没有国界,这样就出现了皇权和王权的共存,形成了许许多多城邦国家。

早年我在德国留学时印象最深的是德国城堡林立,那么多的城堡,这么多的国王。俾斯麦统一德国的时候,德国的票据法就有72个,有的几个国家同一个票据法,说明当时的德国有几十个、上百个王国,每一个小城邦就是一个王国。这种国家在基督教教义之下都服从基督教教皇,但是在领土方面,在世俗方面,围起来一块地,比如上海大学这么大围起来一个围墙,就是一个国家了,外面与这个相关的一些空地,那是农村,就是国王的领地,春播秋收。每个王国或公国都想发展,想兵强马壮,但农业收效甚微,而商业获利极速,很多王国也参与了商业活动。本国市民做生意在城堡内,当本国居民与外国居民做生意,为了安全,通常选择在城邦和城邦国家之间开辟新的市场,这便诞生了欧洲中世纪著名的商阜,即商业城市。无论是海商还是商业城市,其最终能够延续其商业的繁荣,主要取决于商人自治法的创造,并由此推动了社会民主和法制的变革,如果没有法制,尤其没有现代民主法制,欧洲商业的繁荣不可能有持续增长性。

有自然科学家统计,过去五百年间,全世界科学领域中排列在前一千个重大发明,没有一个是中国人创造的。基本上都是欧洲人创造的。什么原因?这是商业竞争推动的社会创新结果,是商人生存能力的本能反映,是制度化的商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商人需要通过科技发明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生产力,由此推动了整个科技的进步,这就是欧洲商业文明带动的整个社会的进步。

在欧洲法律发展史上,率先走向条文化、法典化的是商业规则,是商事成文法,为什么后来走向民法典?从公元初年开始到中世纪,欧洲地中海和黑海沿岸一直保留着古希腊雅典时期流传下来的海上贸易,商人间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交易。11世纪以后,欧洲内陆地区的一些商业也开始形成,出现了商业城市,欧洲商业开始繁荣起来。商人们按照商人之间的规则从事营利性活动,买和卖,借钱、放高利贷,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合意就是合法,欧洲出现了商业的繁荣。基督教的教义对商人的这类行为不认可,放高利贷、买和卖,营利性经营都被基督教视为不道德的行为,宗教伦理不支持。商人发生纠纷到法庭诉讼,法庭不受理,商人只能自己设立裁判庭,自己裁决。仲裁员不是宗教裁判官,而是有经验的商人,这种制度延续成后来对商事纠纷普遍适用,尤其对国际商事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制度。

从15世纪起,重商主义逐渐席卷了整个欧洲。原先信仰基督教教义的民众,在世俗巨大的商业利益诱惑下纷纷对禁欲主义教义产生了怀疑,商事伦理在世俗社会中逐渐取代宗教伦理,一切为了钱,营利不择手段,变成了一种社会潮流,社会贫富差距加大,阶层对立和矛盾加深造成了社会动荡。

同学们,你们的中学和大学期间一定对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作品有过关注。一定有同学读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名著,如巴尔扎克的《高老头》、雨果的《巴黎圣母院》、《红与黑》,读过卢梭的作品,所有这些都是对当时社会强烈的谴责。为什么强烈谴责?重商主义下的商业社会,所有关系都变成赤裸裸的金钱关系,社会很丑恶。因为宗教伦理失灵和世俗伦理的堕落,社会需要找到一个新伦理,由此导致了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创建的法兰西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历史开启了世俗社会的用民事伦理取代宗教伦理和商事伦理的新纪元。民法里规定了诚实信用、按劳取酬、等价交换等原则,将世俗伦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立法者最初希望每个人都可以经商,商人与普通人可以适用同样的行为规则,但很快发现,商人有自身区别于普通人的交易习惯,需要有《民法典》之外适用于商行为的特别规则,所以《法国民法典》颁布三年后,法国人又修订了传统《商法典》,颁布了一部新的《法国商法典》,这个《商法典》对传统商事规则,按照新伦理的要求,即按照《民法典》的要求进行了调整。直到今天法国《商法典》依然在世界上产生重大的影响,前几年法国《商法典》还做了重大的修订。非洲17个国家成立的非洲统一商法委员会就是借鉴了法国《商法典》的传统,制定了非洲统一商法。

德国的《商法典》在法国《商法典》制定后50年,德国的《民法典》在法国《民法典》制定后一百年。1802年法国颁布了《民法典》以后,很快又颁布了《商法典》,德国一直到1856年才颁布了一个统一的德国《商法典》,这之前德国许许多多的小公国,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票据法》《买卖法》。当时德国是一个分裂的国家,需要不需要一个《民法典》?大多数人认为不需要《民法典》,商人交易有一个规则就够了。俾斯麦1876年统一了德国,统一后的德国意识到,要真正实现国家统一首先必须法律统一,在此,首先肯定商人法律要统一,其次认为民事法律也要统一。1897年德国颁布了《民法典》,过了三年,修订了《商法典》,颁布了一个德国新的《商法典》,1900年以后德国同时有一个《民法典》,一个《商法典》,这就是欧洲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商法发展的过程。当代德国商法学家C.W.卡纳里斯介绍,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大量规则来自1856年《德国商法典》,当时的立法者将商人交易中的形成的已经成熟的并且能够被市民共同接受的规则或规范提取出来写入民法典,仅仅适用于商人的特别规则或规范依然保留于商法典。可见,某种程度上说,民法规范是商法规范分流的产物。

美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真正崛起的新兴资本主义大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建国时确定了中央和地方分治原则。联邦政府只有军事和外交的权力,商业、经济权力都由各个州自己行使,从而导致各州商事规则差异颇大,很不利于商事交易的方便快捷,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制定统一法律的呼声越来越高。制定什么样的统一法律?制定哪部法律?能不能仿照欧洲大陆法系德国和法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和一部统一的商法?当时美国有一位著名法学家卢埃林在欧洲长期研究了法国和德国民法和商法,回到美国后提出美国不需要欧洲的民法典,只需要一部商法典,需要一部适应新时期世界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商法典。由此导致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诞生。这部法律起草出来后依照美国立法原则以民间草案的方式由各州加入,直到50年代后逐渐在美国实行。

美国商法创立的情况与法国和德国不一样,美国当时面临特殊需求:一方面要实现国内市场商事规则的统一,另一方面要有助于美国的国际商事竞争。美国《统一商法典》达到了这个目的,并且直接影响了国际商事法,尤其《联合国国际商事合同公约》的制定。而美国当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因为十九世纪欧洲人需要借助民法实现的目标,即私权问题,二十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已经通过宪法和习惯法解决了。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法的历史地位

全世界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中国在经济上是成功的。原因何在?1911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建立了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到1991年苏联共产党失去政权,东欧社会主义联盟解体,社会主义国家80年历史,除了中国,没有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是成功的。许多人研究其原因和规律。斯大林时期,苏联也从农业国家转向了工业国家,尤其有了重工业,军事工业,依靠国家的综合实力曾打败了纳粹德国。为什么后来不仅苏联,包括整个东欧集团成员国个个都贫穷?其重要原因是,从苏联建国之始就否定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商人,认为商人就是资本家,是剥削阶级,否定公民可以经商这一传统生产方式。基于这一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从一开始就否定商法。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对传统社会义主义的商人观念进行了大胆反思和否定,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允许个人经商、允许外国人在中国经商为突破口,逐渐发展到国有、集体企业也是商人,并且建立了一整套社会主义的商法制度。这就是在邓小平领导之下,我们开创的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特色,就是中国独特的社会主义的商事制度路线。

邓小平时代创建的社会主义经商理论和实践完全超出了马克思、列宁当年所提出的一些界定,没有教条式地传承马克思的语录,最后拯救了中国。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十八、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批评的基础是什么?当时,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者,说得好听一点叫商人,说得不好听叫资本家。你投资一个工厂,挣了10块钱,给工人2块钱,自己拿走了8块钱,你就是剥削,剥削了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由此,只要有工厂,有商人阶层存在,就一定有剩余价值,一定有剥削。剩余价值是社会剥削的根源,消灭剩余价值就是消灭资本家,就是消灭商人,社会不能允许以盈利为目的行为存在。怎么能消除剥削呢?社会生产就不能由资本家来管,要由国家来管,由国家经营。马克思说将来的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所有的财产属于大众,全民所有,国家经营。按照这个理论,列宁十月革命后建立了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所有资本家财产全部收归国了。国家组织生产,产品不允许买卖,只能按需供给,被称为社会主义的供给制。社会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生产出来分配,这看起来是很理想的。至于生产的过程要不要节约成本?要不要提高效益?要不要改进品质和功能?就不是生产者的事了。因为按计划安排进行生产,企业的经营不存在竞争,相反竞争成为被禁止的行为。这样的例子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中比比皆是。生产没有竞争,消费也没有选择和竞争,完全实行计划分配,即所谓社会主义的供给制。怎么供给?社会产品首先你要保证干部享用,其次再按照社会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形成分配差异,比如分配住房,部长可以有一套别墅,厅长可以有四室一厅,处长的三室一厅,科长二室一厅,科员一间房子,也有的单位,比如企业,也可以按工龄长短分配。当时干部被分为二十三级,工人被分为八级,整个社会人群分为城市人与农村人。在这种生活品分配制度下,所有城市居民都不可以另行创造自己所需要的财产。农村居民的生产产品也只能自己享用,不允许买卖。我们就是按照这种方式,维系了建国后的最初30年计划经济体制。正是这种经济体制,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经济真正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前三十年的教训在哪里?一句话,我们误解了商和商事制度。

马克思对商人和资本家的认识有其历史原因,当时他们处在欧洲资本家赤裸裸残酷剥削时期。在马克思之后,资本主义社会如何解决自身问题的?欧洲选择了自身的商业革命,对商人组织进行了一次制度革命,创造了现代商事企业法。19世纪末叶,德国人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这一法律导致了社会政治理念的重大变革。其核心是原先劳资冲突导致的意识形态对立的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原先商人办一个工厂,生产成果是企业主与工人之间利益的博弈,雇用工人是雇主剥削工人。现在性质发生了变化,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公司的收益第一要给工人发工资,第二要给政府交税,第三要维持整个的经营,第四要还债权人的钱,还完了以后有了剩余才是投资人的,没有剩余投资人就是亏的。一个公司常常有大量的投资人,工人可以定时获取工资和各类保障,但投资人却没有任何保障。原先的劳资关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等再也不像过去那样尖锐,常常通过社会立法可以合理调整。

马克思当时所说的剥削,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用产业组织结构的方式,即商业组织的法律创新,及其他劳工保护制度的创造,较好地解决或缓解了这些问题。但社会主义国家当初选择了彻底抛弃商人,这是制度选择上的教训。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这对中国来说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合法存在,法律保护商人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有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不同之处。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建立首先创造于农村,创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这一商自然人组织,随后在城市创造了个体工商户制度这一商自然人组织,1986年《民法通则》创制时,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理论还不允许私营企业,还在争论雇主雇佣了几个工人就属于资本家这样的问题,但当时的中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农村经营承包户和城市的个体工商户,为了避开理论争议,《民法通则》将这类个体商人归类于自然人,避免了商人、资本家、剥削等等意识形态的争议。这一时期我国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开允许外国人可以成为中国商人,法律保护外国人在中国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

从社会主义发展史看,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颁布了大量的商事法律法规,创建了社会主义的商事制度,这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是开创性的,可以说,当代中国的商事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与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区别之一。

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之一是肯定商事、肯定商法。中国商法有哪些特色?我们的商法制度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完全相同于西方国家。我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商事财产制度上的公权和私权并存。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形成的私有制理论是值得反思的,真正的私有制是近代资本主义手工业发展以后形成的。古代社会谈不上真正的私有制,土地是国王、领主的,生产资料领主和国王所有,农民的劳动技能具有极大的可取代性,社会对每一个劳动个体的保护需求和价值不高。近代手工业发展以后不一样了,社会产品的丰富导致了生产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导致了严格的社会分工,我是生产杯子的,他是生产水的,你是生产衣服的,另一位是生产电脑的,相当多的行业具有生产上的不可取代性。这种状况之下,就特别需要尊重每个人生产上的自主权,这才是资本主义所说的私有制诞生的基础。因此,私有制更主要的是指与商事所有权和经营权私人拥有的制度。他有独特的时代性特点,它以社会生产的分工细化为前提。而生产的分工又一定程度上与市场的分割有关,当市场走向统一,生产就容易趋同。很显然,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出现,社会生产方式发生了变化,必然导致社会管理方式的变革,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参与管理必然成为趋势。今天中国经济的成就一定程度上顺应了这一发展规律。

公私并存的商事财产制度在中国是必要的,这是中国商事制度和别国不一样的地方。问题就在于,我们的公共商事财产怎样发挥更好的效益,避免公共财产被少数官员或官僚体系掌控。其实,国家持有公司股权和私人持有公司股权,在两权分离制下,对公司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关键在于如何实行两权分离,股东是股东,经营者是经营者,如何建立商事经理人制度,这是当下中国国企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二,商事秩序如何建立?主要靠国家监管理还是主要靠企业自治?其实,这是一个历史永恒的话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遵循企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为辅。

第三,商事经营的国家垄断与民营竞争问题,如何消除对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担忧,为各类商主体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当代中国商事法律如何与世界接轨,获得世界的认同。

第五,如何通过规范商主体的营利活动和利益调控机制,平衡社会贫富差距加大之矛盾,现在社会商业越发展,科技越发展,客观的现象就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资本和资金最终向少数人集中,尤其是掌握了金融和科技那样一些尖端领域的人,一夜之间暴富,大多数人就相对贫穷,这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大的问题,美国的教训现在正展现在我们面前。贫富差距的矛盾,社会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问题,消费下降,阶层固化,贫困人口增加,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冲突,凝聚力下降。商事越发展,垄断与竞争越残酷,如何处理竞争与垄断的关系。

第六,如何控制社会商事风险,这几年我们的改革,一方面推出了措施,但是我们这些改革和措施导致社会的风险是巨大的。这也是商法发展面临着的问题。

 

问答环节

提问:您刚刚也提到了在西方的一些国家,他们的商事发展比较早,而且他们的商事律法相对完善一点。他们商事采取法律监管的方式,我们国家更多表现为行政监管,在我国商事领域行政监管最大的弊端或者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或者随着我国以后商事立法的完善,我们国家是否以后也会出现法律监管为主的形式呢?还是行政监管和法律监管相结合?

 

范健老师:从我们国家现在的情况来看,大家对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存在认识上的问题。为什么要提倡法律监管,因为在法律监管下,商人是创新的主体,只要符合现行法律,我就可以行为和创造。而行政官员永远不知道商业的创新点在哪里,这样长期行政监管的结果就会大大削弱商业创新的能力。商业的创新能力被削弱,科技的创新能力必然也会被削弱,短期看不出来,从长期情况来看,最后整个国家经济就会出现大的衰退,这是历史的规律,但现在很少有人认识到这个问题。

然而,现阶段我们能否抛开行政监管,完全实行法律监管,比较难。当下整个中国的法制水平还差得很远,因为中国人法制观念普遍不高,以诚信为主导的道德观念还远远没有普及。这一定程度上与文化传统有关。西方国家推行法制的基础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督教教义。基督教教义讲究一个信用,说上帝天天在看着你,大家要做一个诚实的人,这样未来可以进天堂,否则下地狱。中国传统文化虽然也讲信义,但民间流传的更是实用哲学,灵活善变、见机行事、投机取巧,中国人推崇的《孙子兵法》36计,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就大大削弱了守规矩守法制的意识。这对法制健康发展的消极影响是深远的。

我觉得中国未来发展需要走向法制,但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距离,走向法制的道路还很遥远,这有个社会综合性的问题,不是简简单单,一两年、两三年,需要漫长的过程。一个社会经济发达了,人们富裕了,文化水平提高了,总会推动人们思想境界的提高,会推动法制进步。社会商事活动的法律监管最终会更多地取代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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