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当前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第14期)

创建时间:  2019/05/21  侯文婷   浏览次数:   返回

主题:当前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时间:2019年3月1日(下午)

主持人:老师、同学们下午好。“泮池法学论坛”是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品牌活动,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建先生莅临我院,主讲论坛第14期,题目是《当前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出席本次论坛的嘉宾有上海政法学院骆群副教授,我院刑法老师赵辉副教授和王林林博士。我是本院的刑法老师张开骏。

在讲座开始前,我介绍一下张建副会长:他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高级检察官。1986年至1994年在虹口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1994年至2018年担任虹口区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检委会专职委员。兼任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等高校的兼职教授和导师,以及厦门市政法委法律顾问。张建副会长的研究成果颇丰,有专著和合著5部,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各类论文50多篇,其中5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和法学文摘转载,3篇文章发表在澳门法学等境外的期刊杂志上。曾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各种论文奖项十余次,主持对司法解释修改项目以及参与其他国家性的课题项目,并获得3次奖励。

下面大家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建副会长开讲。

张建:非常高兴受到上海大学法学院邀请。非常感谢骆群、赵辉和王林林几位老师出席,他们学术造诣很深。如有讲得不对之处,还望在座的老师和同学批评指正。在沟通演讲题目时,张开骏老师提议可以讲金融犯罪的问题。当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金融犯罪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金融是当代经济的核心。尽管这句话是在十几年前讲的,回过来看老人家确实高瞻远瞩。股神巴菲特曾经也讲过,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的血脉。我们看到,以前世界上的金融危机都出自金融。亚洲风暴一直到世界经济风暴,包括欧洲有些国家像希腊面临经济困境,都是金融的原因,所以金融非常重要。下面分三个方面来讲。

一、当前金融犯罪的状况

根据2018年上海市检察院的金融检察白皮书,关于上海市金融检察的情况,不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还是涉案人员,人数逐年在提升,罪名也逐渐扩张。已经打破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和金融犯罪。传统意义的金融就是银行,后来有了证券、期货,慢慢的外延在扩大,金融的形式变样,在电脑和手机都可以反映出来。

金融犯罪涉案和人数都突破千次。2018年上海市共受理逮捕金融犯罪案件1217件1836人,批准逮捕1525人,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662件3017人。以前金融时代,信用卡诈骗比较猖獗的时候,根本达不到这个人数。现在涉案人数特别多。主要涉及5类19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还有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从2015年网络金融产生以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犯罪发生了质的变化。当时余额宝在社会上刚兴起的时候,我们敏锐地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背后潜藏着犯罪风险。我记得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在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第一个涉及网络金融犯罪的研讨会。

P2P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的产生,颠覆性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环境。涉及P2P的两个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是金融犯罪的一个典型。温州很早就有地下钱庄,实际上就是一种非法的金融机构。吴英案给我们带来一个思考,就是民营金融和国家金融的政策问题。吴英案的死刑改判标志着中国金融法治的飞跃。关于非法集资的问题,国家一开始提出要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但是没有考虑如何防控。P2P如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但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是有责任的。

从反映出来的金融犯罪案件,可以总结出以下主要特点:第一,非法集资犯罪高发,涉众型金融犯罪风险容易扩散叠加。金融犯罪主要出现在P2P形态等的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造成了非法集资案件增大,而且发展飞速。区分情况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类案件涉及民生问题,情况很复杂。第二,网络集资的线上、线下“共振效应”明显。案件呈现跨区域、多层次、集团化运作的犯罪模式。涉案数额巨大。以前金融犯罪涉案几百万元已经很多了,现在P2P案件百万是小意思,千万是起步,过亿才造成影响。第三,集资人诱骗投资人的手段日趋隐秘化。有个P2P案件,高层几乎都是从国外回来的,高学历、高智商。销售团队善于包装。金融犯罪案件采用网络新模式,利用手机APP等实施诈骗。微信支付方式存在财产风险,零钱尽量少放。欧美国家不大使用手机支付。第四,金融从业人员参与犯罪增多和罪名变化明显。金融机构内部的人和外部的人勾结案件较多。涉案人员高学历,高智商,年龄趋向偏低,一般在20岁到35岁。犯罪主体有扩大化的趋势。民间融资变成P2P满天飞,我国大陆的很多P2P案件来自台湾,说明台湾的P2P案件也很猖獗,而台湾的此类案件又来源于日本和韩国。

二、金融犯罪的演化过程和含义

金融犯罪经历了货币犯罪、信用卡犯罪,发展到如今的网络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产生以后,金融罪名都覆盖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了自贸区,涉案的主要是利用互联网高科技进行犯罪。金融犯罪中民刑交叉、行刑交叉的问题特别严重。套路贷案件涉及的就是金融诈骗。套路贷的整个链条中,最后还是涉及到金融问题。

当前很多金融案件在审判的时候民刑不分、行刑不分,有些金融犯罪案件按照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处理了。这类问题要引起立法部门和有关部门思考。例如,有学者认为P2P应该用民法调整,不应该用刑法调整,也有学者认为P2P实际上看就是犯罪。再如,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关系。这些问题值得研究。

金融从原来的银行,扩展到期货、证券等,现在又出现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是一个概念,还是一种延伸?我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性革命。现在的金融犯罪是一个宽泛的含义,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和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的集合。金融秩序既包括线下、传统意义上的一些内容,又包括在线上、网络金融的一些内容。所谓的金融犯罪是指在整个涉及线下和线上,涉及整个金融领域的触犯国家金融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从2015年开始,类似P2P的公司发展非常快。就是因为监管上失控,造成后来犯罪很多。现在看来是有问题的。谁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我看职责还不是很明确。国家后来打组合拳治理。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并多次出台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定,不断对金融犯罪进行打击规制。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案件如e租宝、中经、快鹿、安邦等案件的发生,要求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以更适应犯罪惩处。

三、金融犯罪的刑法调整

1997年《刑法》对金融犯罪已经重视,规定了很多罪名,例如欺诈发放股票罪、债券罪,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等。后来经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新的罪名,例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如何调整金融犯罪需要思考。很多案件在线下要被查处和定罪判刑,但是在网上就不被查处,没有当作犯罪处理。例如,制售假货在线下成立非法经营罪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在网上制售假货就经常不被查处。再如,电信诈骗的案件很多,人们经常接到诈骗电话,但被查处的很少。当前打击金融犯罪也面临着相同的情况。这是司法的不平衡,刑法调整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观念。我国台湾在这方面做得比大陆好,他们专门有一个管线上的政府管理部门。

刑法调整金融犯罪有一个政策,就是对P2P案件幕后指挥人员从重处罚。我给P2P一个名字就是网上金融传销。P2P是靠三方的资金链,靠银行资金链的对接,到后来产生了断裂,资金回不了。P2P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发展到和其他的行业勾结。套路贷有一部分案件和P2P也有一点关联。刑法对这些案件处理区别对待。我一直提个观点,就是对行为的判断要采用综合考量方法。例如,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P2P立案标准的把握等。

刑法调整需要有提前思维以及对诱惑力的防卫思维。我们在处理e租宝、中经、快鹿等案件时就感到,刑法在调整时需要充分体现出其固有的适用原则,应该对受害人告知和提醒。年息12%-16%是一种明显有悖常理的回报,正因为受到诱惑、缺乏防范心而成为犯罪对象。另外,P2P造成了比特币可以抵值并增值等,也是刑法调整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随着时间推移,金融犯罪在网络时代势必会出现新的方式、手段,金融犯罪形势会呈现出新面貌、新问题。我们要紧密关注金融犯罪的变化,把握金融犯罪的发展趋势,加强对金融犯罪的研究和预防。谢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建副会长给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他主要从当前金融犯罪的状况、金融犯罪的演化过程和含义、金融犯罪的刑法调整三个方面做了介绍。张建副会长长期在司法机关工作,作为刑法学会的领导组织了很多研讨会,所以接触了各方面的专家。他也是好几所高校的兼职教授,跟理论界联系非常紧密。从张建副会长的讲座可以看出,他对上海、浙江、江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犯罪情况非常了解。他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对金融犯罪形式和刑法调控等作了预测,给我们很多启发。民刑交叉、行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有些具体案件例如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账而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值得思考和研究。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也在努力打造中国的金融中心,金融发展很快,有很多创新措施,但这里面也有很大风险,所以金融犯罪案件在上海尤其突出,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了很多新课题。希望大家在讲座之后带着问题继续学习。最后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张建副会长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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