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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与新时代

创建时间:  2020/08/25  杨晓彤   浏览次数:   返回

新中国法制史的讲座让我受益匪浅,回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由此进入新时代,人民司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一个成熟、稳定、有权威的司法,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一路走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新时代不断发展完善,焕发出蓬勃生机,与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和司法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形成鲜明对照。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科学制度体系,在中国行得通、很管用,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法治中国前景无限光明。作为一名法律人,必将努力读书,为中国法治事。

(文/18126695邢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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